因子女就学迁籍会被追讨重购退税款?国税局:免惊

但依财政部111年6月9日台财税字第11100584750号令规定,民众若因未成年子女就读或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的入学条件,致户籍迁出或未设户籍该重购房屋者,倘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仍作自住使用,确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情事,仍得认属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8第3项规定追缴原退还或扣抵税额;但经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安排或情事者,不适用之。

该局补充说明,张小姐的未成年子女因拟就读学校订有应设户籍于该学区的入学条件,才将其户籍迁出重购房屋,若经查明该重购房屋实际上仍由张小姐自住使用,也没有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情形,除经查获有藉法律形式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之情事外,就不会向张小姐追补原退还或扣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