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上7岁姪女只判4年」掀法界论战 77岁校长师铎奖要飞了
南部1名得过师铎奖的退休国小校长,自2013年起长期利用课辅名义性侵、猥亵7岁姪女,直到2015年女童母亲察觉异状报警,整起案件才曝光,然而法官一审仅判4年徒刑,引发各界热议。当地教育官员受访时指出,师铎奖是杏坛的最高荣誉,将报请教育部研拟是否撤销师铎奖资格。
女童一家教育程度不高,所以父母请担任校长的姑丈来为女童进行课业辅导,岂料他竟趁此机会,长期以手指、生殖器性侵7岁女童。女童担心课业受影响,遭父母责骂,因此选择隐忍,直到2年后妈妈发现姑丈反锁房门,内心起疑,才在频频逼问下发现女童惨遭性侵,心疼地抱着女儿痛哭。
女童透露,姑丈从自己上小学前,就会趁着教导功课时抚摸她身体,有时手会伸进衣服里摸胸部,有时则从裤头伸进去摸「尿尿的地方」;如果是去姑丈家补习,姑丈还会把她带到2楼脱光衣服,接着用「尿尿的地方」放进她「尿尿的地方」,且每次做完都会给文具或100元封口,要她别跟爸妈讲。
法院及检方都认定,女童能确切指认姑丈身体特征,连下半身有几颗痣、胸口的印记都几乎完全吻合,可见被告确实有脱衣侵犯情形。检察官认为,姑丈违反姪女意愿,对姪女性侵、猥亵,因此依《刑法》222条、224-1条起诉,前者求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后者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官宣判时,却变更检方起诉法条,改依对未满14岁男女猥亵罪判2年;性交部分更认定被告无法勃起,依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未遂判3年,合并执行4年,结果一审判决一出,立刻引发外界强烈质疑。根据《苹果日报》报导,地庭庭长30日受访时指出,姑丈虽违反女童意愿,但未达《刑法》221条、224条所指以强暴、胁迫、恐吓等强制手段来违反个人意愿之程度,法官已在适用法条中,宣判较高刑度。
被告同时触犯了《刑法》227条「对于未满14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8条「因亲属、教育受自己扶助之人,利用权势或机会为性交者,且对未满14岁男女性交、猥亵……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前者刑度较重,所以以227条宣判,性侵未遂3年,猥亵2年,合并执行4年;至于手指侵犯,因缺乏有力证据,因此宣判姑丈无罪。
对此,部分法界人士抨击,最高法院认定《刑法》227条的先决条件是双方都对性的认知能力,但年仅7岁的女童怎么会懂性?更不可能与姑丈两情相悦,因此根本不适用该法条,若法官真认定被告违反女童意愿,应该勇敢一点以《刑法》222条(刑度7年以上)、224-1条重判。
面对判决结果,检方则表示,将针对全案的犯罪事实认定与适用法条,详细研究有无违反论理法则或经验法则,若有违法或不当之处,将再提出上诉。
当地教育官员指出,师铎奖是杏坛最高荣誉,自然是以最高道德标准来要求,既然该案已由地方法院判决,将报请教育部研拟撤销其师铎奖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