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不规范,罚款两行泪?古代百姓用水的规矩!
康熙年间,永济县一位张姓县民在西源头村购置田地后,将附近一处泉水占为己有,不允许石佛寺使用,还控告僧人取水。
官府调查后发现,该泉水实际上是石佛寺香火水地的一部分,且寺院年代久远,历经唐、宋、元、明都在此取水,从未发生过僧民争水的事情,而且寺院持有的碑帖也表明“水系寺中之水”,因此,判定寺院可继续用水。
由此可见,古时的山泉小溪之水并非无主之物,随意取用可能会引发用水纠纷。
(一)纠纷不断的用水问题
俗话说“七个举人八个监,不顶魏墩一个旦”,这句话的背后正是一起用水纠纷案。
明洪武年间,京城名旦魏墩偶遇同村(魏家院村)老伯,一番交谈后得知河津老家正在同临近的“下八村”打官司。奈何“下八村”有七个举人、八个监生,个个能言善辩,让他们多次败诉,迫不得已才赶来京城,准备告状。
魏墩听了之后,立刻找人撰写诉状,带着乡亲们去工部衙门告状。经过钦差大臣凌佐棠的亲自勘察审理,乡亲们赢了官司,恢复了正常用水。此事过后便有了“七个举人八个监,不顶魏墩一个旦”的说法。
魏墩老家魏家院及周边村落的水源地为“河津三峪”,即土神峪、遮马峪和瓜峪,其中瓜峪又分天涧、太涧和西长大涧,位于今天的河津市。三峪内的水又被分为清水和浊水,清水是来自山谷泉眼的水,浊水是天降大雨形成的水。
明朝钦差大臣凌佐棠当时为了解决用水纠纷,“亲至瓜峪,踏视水渠”,根据“地之近远,水之繁稀”对各村的引水地点进行了重新规划。
按照规则,魏家院等村使用瓜峪的清水,尹村、芦庄、寺庄、樊村等使用瓜屿西长大涧中的浊水;干涧村、固镇等则使用遮马峪的清水。这种分水方式因合乎情理而被后世一直沿用。
到了清朝,干涧村村民史传清因嫉妒使用浊水的尹村水量充沛,土地肥沃,偷偷把尹村西长大涧两旁已经填平弃用的死渠挖开,盗引浊水。尹村的师在午等人因西长大涧的浊水水位下降,无法正常引水,在村渠渠口建了一道土坝用来加高水位。水位增高后,干涧村担心田地被淹,与尹村一起诉讼至官府。
官府审理之后,禁止干涧村偷盗浊水,不准尹村私自堵水。因两村皆有过错,并未给予处罚。但此时尹村浊水水位已经下降,影响正常引水,尹村认为对自己是不公平的,随即进京上诉。而后,经过山西巡抚徐忻的勘察,判定尹村可以筑坝拦水,但是土坝“不许过高”,这场纠纷也就此了结。
仅围绕一个河津瓜峪,历经两朝纠纷不断。凸显了有效管理水资源的重要性,否则,“各开渠道,彼争此夺”,将直接影响农田灌溉。毕竟,在农耕社会,水资源管理的首要目的正是处理好农业与水的关系。
(二)力求公平的用水制度
如何让一个农耕社会富强起来?秦始皇用都江堰、郑国渠、灵渠等水利工程告诉世人,管好水资源,你甚至可以一统天下。而且有史为证,“渠就......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卒并诸侯,因命曰郑国渠”,意思是说郑国渠修好之后,秦国的关中之地成了一片沃土,秦国因此而变得富裕强大,最终吞并诸侯。
汉承秦制,在继续兴修水利的同时,首次建立了明确的用水制度,解决了如何去管水的问题。两朝结合,为后世王朝建立成熟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打下了基础并指明了方向。甚至在唐朝就出现了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国综合性水利法典——《水部式》,涵盖农田水利管理、航运管理、渔业管理以及城市水道管理等,内容详实贴切。
在秦朝之前,就有了专管水事的官员——司空。秦汉之后,国家水利事务被细分为行政管理和工程管理,增设都水官(后称都水监),专门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隋以后,随着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国家水利事务由工部及其下属部门水部负责。基于“皇权不下县”的历史传统,乡村等基层地区,根据水源划分灌区,而后由灌区内的村庄、水户自行推选渠长、堰长、斗门长等水利基层管理人员,并报官府备案确认。
在水事管理上,灌渠规格、闸门大小都有严格的建造标准,不能随意更改,只为了日后能公平公正的分配用水。这也是古代分水的基本原则,即“均水原则”。这里的“均”并不是平均,而是在公正的制度下进行合理分配,保证各得其分。
通常会根据地亩面积、作物类型确定各家各户的用水量,并制作水碑、水册、渠册作为用水依据。只有登记入册的农田、农户才能合法用水。同时水册对于每家每户的引水地点、用水时间、用水次序也有详细规定。
在用水次序上,历朝历代都会遵循“先尽百姓灌溉”、“先稻后陆”以及“自下始”的原则,意思是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先水田,后旱地;先下游,后上游。每次轮灌都会由灌区内的村庄轮流主持,相互监督。
由于古代并不能非常精确的计算用水量,所以在灌溉时会根据用水时间来确定用水量。比如,在渠边插上一炷香,“香长一尺,燃时放水,燃尽则停”。同时,对于违规用水也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违反水法多浇地亩,每亩罚小麦一石”,以及“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意思是指“为了私人用水而决裂堤岸私开水道”的,仗打一百。
可以看出,“不患寡而患不均”这一理念在古代用水管理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保障供水平衡,并不是说说而已。
(三)出钱出力的用水资格
源于农业与水的紧密关系,想要获得用水权,首先要有耕地,这是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但并不是有了耕地就能合法取水。
若要获得用水资格,简单来说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在中国古代,大江大河上的水利工程一般由官府主持修建,如果要引水入田,通常还需要修建一些塘坝渠堰等小型水利工程。
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通常是由国家出资,优先从水利工程的受益地区征调丁夫。被国家征调通常是无法拒绝的,但不同朝代会有例外,如元朝吉当普重修都江堰时规定“不役者,日三缗”,“一缗”代表一千文钱。意思是,如果不想服劳役修都江堰,那么需要每天上交三千文,相当于用出资代替出力,这样也可以让自己所属地区获得用水资格。
对于渠堰等农田水利工程,一般由基层自行申报,自行筹资,自主修建。如果家境殷实,可以直接捐资,这样不但可以获得用水资格,还会被刻在水碑上,留名传颂,与现代社会的冠名略有相似。
平民百姓一般都是通过出工出力的方式取得用水资格。主持修建的渠长、堰长等基层管理人员,会根据每家每户的地亩面积,用水需求来确定每户需要出工的人数,渠堰完工之后“计工多寡,分配用水”,即根据实际出力的多少来分配用水量。如果不出钱也不出力,那么“各斗下若有在前不出夫役使水之家,今后无得使水”,以后就无水可用。
“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可以获得用水的资格,但后续用水同样需要缴纳水费,不过在古代水费通常以税收的形式加入田租赋税之中一起征收。
税收的多少由田地面积和作物类型来确定,如“水田每亩纳谷五斗、草十斤,旱地每亩纳谷二斗”。意思是用水多的水田税收要高于用水少的旱地。宋朝王安石变法时期,甚至通过承诺“更不增添水税名额”,即不增加水税来调动百姓发展灌溉的积极性。
古代水的主要用途,除了农业灌溉就是生活用水了。生活用水由于对水质要求比较高,不论是乡村还是城镇,一般都是选用井水。人工凿井在我国六千年前就已经出现了,但由于凿井花费巨大,除了达官贵人有能力使用私井之外,普通百姓主要使用“公井”。
“公井”是由多户人家或者一个村庄共同出资修建、维护的,就像唐诗中写的那样“浅浅一井泉,数家同汲之”。同时由凿井参与方制定井规,协商共管,比如,有些村庄会要求使用“公桶”取水,以限制每次的取水量,实现公平取水。
同农业灌溉用水一样,参与修建、维护即可获得水井的使用权;不同的是,为满足日常生活用水而使用井水的,不需要缴纳水费,也没有相关的税种。如果使用井水灌溉,或者进行生产加工,则另当别论,同样需要多缴赋税。总之,不管是现代还是古代,都没有“坐享水利”的说法,“谁出力,谁受益”的原则贯穿始终。
作者:林子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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