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男持刀割頸女友致死 橋院裁不行使國民參審

越南籍金姓男子持刀割颈女友致死,原依国民法官法审理。桥头地院考量死者家属意愿及诉讼程序倚赖通译翻译,恐使国民法官无法公平判断,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全案可抗告。

台湾桥头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案件当事者均为越南籍人士且涉及法医解剖、医疗鉴定等专业范畴,需仰赖通译翻译相关资料,可预见需长时间审理,又通译未曾经过模拟国民法庭训练,能否精准掌握审判程序流程还有待商榷。

法官认为,若长时间双语调查、辩论将使国民法官与职业法官间讨论难度大幅提升,恐使国民法官无法做出公平、妥适判断,将有违国民法官法第1条精神,并审酌死者家属希望不行国民参与审判程序等意愿,裁定不行国民参与审判,可抗告。

检警调查,全案起因金男不满阮姓女友民国112年8月提分手,先到苗栗县某商店购买3把刀具后搭车南下高雄,与阮女相约高雄市冈山区某公园碰面,趁对方骑机车载他前往友人住处时,从后方拿出预藏料理刀朝阮女颈部割划,造成她脸颊及颈部割伤、右侧颈动脉被切断、甲状软骨破洞、声带开口裸露等伤害导致大量出血死亡。桥头地检署侦结后依杀人罪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