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云鹏《五环之歌》侵权《牡丹之歌》?诉求遭驳回
本站娱乐11月19日报道 11月19日,企查查APP显示,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于11月16日公布,案件原告为北京众得文化,被告为万达影视传媒、新丽传媒集团、天津金狐文化、岳龙刚(艺名岳云鹏 )。
原告认为《五环之歌》涉及侵害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而法院认为,通过将《五环之歌》歌词内容与《牡丹之歌》歌词内容进行比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环之歌》的歌词内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词部分具有独创性的基本表达,同时《五环之歌》表达的思想主题、表达方式与《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并未侵害众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相声:观众要听岳云鹏唱五环之歌,这要是唱了岳云鹏就下班了(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