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 未发57元资遣费 业者挨罚30万
云林县一家食品厂因逾期未付只上班1天的的资遣费,遭云林县府依法重罚30万元罚锾。(本报资料照片)
云林县一家厂商征才3名送货业务员,但只有2部公务车,教育训练结束后3人抽签分配用车,未中签的1名员工希望骑机车送货,厂商希望他自行开车并补贴油资,但协调破局,厂商最终资遣该员,但未在30天期限内发给57元资遣费。该名员工向云林县府投诉,劳动暨青年事务发展处调查该公司逾期未付资遣费属实,重罚厂商30万元。
据了解,该家厂商应征有送货能力的业务员3人,但只有2部公务车,按照公司规画,未抽中公务车的员工需自行开车,公司则补贴油钱。
3名员工第一天上班受训结束后,抽签决定2部公务车谁使用,未中签的员工表明想骑摩托车送货,但厂商认为安全有疑虑,最终协调未果,决定资遣该员工,并承诺支付1日薪资与资遣费,却未在终止劳动契约30天期限内发给,该员工在被资遣的第31天投诉县府。
劳青处指出,依劳基法及劳工退休金条例规定,雇主需应于终止日30天内给付劳工资遣费。经调查,该公司逾期未付给该劳工资遣费57元,裁罚该公司30万元。
劳青处长张世忠强调,劳动基准法对于故意和过失完全没有差别,仅有「直接裁处机制」,对于情节轻微且愿意立刻改善的雇主不适用微罪不举制度,县府无辅导改善的行政裁量空间,提醒雇主务必遵守劳动法令。
张世忠表示,县府虽有函请中央放宽行政裁量,新增限期改善机制,但中央目前仍建议以行政罚法规定减轻罚锾额度,但最低罚锾额度30万元经减轻至三分之一仍高达10万元,对于违法的微型事业单位而言难以消受,可能导致业者无法生存,甚背负巨额罚锾债务,县府将持续敦请中央斟酌修法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