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如何安排?国家发改委介绍这些要点
人民网北京6月8日电 (申佳平)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消息,为规范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提高中央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改委近日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和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相关地方按照具体情况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对项目进行资金安排。
按照《办法》,本专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本专项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专项投资,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在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投资支持标准方面,《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100%执行;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自治区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90%;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70%、70%、50%、30%。
按照《办法》,国家发改委根据以下原则对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投资申请进行审核:一、国家减灾委启动Ⅳ级及以上救灾应急响应,中央领导有明确批示,国家有必要给予支持;二、综合考虑受灾地区因灾造成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等的灾害损失情况,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统筹平衡后下达投资计划;三、主要用于受灾地区的供水、排水、道路、桥梁、水库、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办法》同时强调,投资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组织实施,对于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方向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在收到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对于采取切块下达方式的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及时分解到具体项目,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