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探瑞丰达风险事件:大规模结构化资金埋伏,8家托管人权责待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李域 实习生 罗媛文 深圳报道
瑞丰达资产跑路的风波仍在持续。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中,10家以上新三板企业涉及瑞丰达事件公告停牌核查。
有业内人士透露,私募新产品备案审核更严格,亦有涉及投资方向为新三板的产品备案被退回。
8家私募基金托管人被推上风口浪尖,引发市场对私募托管人履职能力的质疑。
中基协官网披露信息显示,瑞丰达资产共备案了70只私募产品。其中,瑞丰达资产管理2号私募投资基金和元坤启航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提前清算,其余68只产品仍在运作中,这些产品的托管人包括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华安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和财通证券等8家券商。
瑞丰达资产跑路后,不少投资者将目光投向了私募基金的托管人,认为托管方缺位、失职。那么,托管人是否存在失职行为,托管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看有无协议约定。”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超明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这需要查阅托管协议里具体条款的约定,分析托管人有无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资金监管及划付等约定的义务,“如果托管人违反协议约定,例如未按协议约定审核管理人的资金划拨申请导致账户资金被转走,或者未审慎复核基金净值和定期报告导致投资者被误导,则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伪造托管方印章,托管方对托管协议内容不知情,则无法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追究托管方的责任”。
托管资金被转走
5月11日晚间,证监会官网发布公告称,已经对浙江瑞丰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立案调查。
证监会表示,从目前掌握情况看,瑞丰达公司涉嫌多项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依法从严处理。证监会已向公安机关等通报情况,加强协同配合。下一步将与有关方面一道积极稳妥推进风险处置,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家正规备案的私募,客户的钱也都是托管在第三方,钱竟然被“转走”了。那么在有托管的情况下,私募到底是怎么把钱转走的呢?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获悉,瑞丰达可能存在“高位接盘”股票来转移资金的行为,并且托管结构和制度存在漏洞。
有券商人士指出,由于新三板的流动性欠佳,很多股票常年无人问津,如果对手方低买高卖,通过私募基金去接盘,等于是两家私募通过产品交易进行资产转移。
在瑞丰达重仓的公司中,一家叫江苏瑞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产品持仓与其高度重合。例如,瑞丰达某私募产品投资了“瑞竹嘉安二号”和“泽恒中茵1号”,另一份泽恒基金的产品估值表显示,“泽恒中茵1号”又返投回了瑞竹和瑞丰达。
曾对瑞丰达尽调过的知情人士透露,去年7月起,瑞丰达在市面上承接了大规模的结构化资金,其中大约20亿元的结构化产品带来了8~12个点的资金成本。
换言之,瑞丰达产品每年的净利润必须在12%以上,才能保证会有正向收益。如果达不到这个收益,就只能通过“击鼓传花”的手段,不断拉高自己的产品净值以保持漂亮的上涨曲线。
私募排排网信息显示,瑞丰达名下的多只产品,年化收益超过15%甚至20%比比皆是,近两年累计收益多数都超过了50%,且没有回撤。某私募人士称,瑞丰达买入大量新三板的股票以及FOF,并对外宣传从事量化多资产策略。此外,瑞丰达宣传册上称“基金账户均由券商托管,资金交付路径清晰,逐笔可查”,也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不少“迷惑性”。
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券商如果只按照常规复核产品净值,而不是逐个去排查异常的话,托管方也不知道这里边发生了什么,而且像瑞丰达私募这种手法是很罕见的。
托管人需要担责吗?
私募基金托管人是投资者资产的守护者,职责是确保基金的安全和透明。
据介绍,基金托管人采取资产管理和资产保管分开的原则,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开设独立的基金资产账户,负责款项收付、资金划拨、证券清算、分红派息等,然而对于内幕交易、套取转移的不合理之处极难察觉。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兴尧称,托管机构在此类事件中并非完全没有责任。若因本次事件导致投资者受损,托管机构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托管机构如果未能按照托管协议和基金投资协议的约定,对资金流向进行严格审核,以致资金被错误地投向了不符合协议规定的资产,那么托管机构就必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鉴于本次事件中明显的信息披露不足,倘若托管机构在定期审核基金净值报告时,由于疏忽而未能发现基金信息披露中的显著问题,托管机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托管人不应仅仅是私募基金资产的‘保险箱’,更应肩负起更为积极的监督和管理职责,成为保障私募基金资产安全的‘守夜人’。”王兴尧认为,托管人必须对资金的投资方向进行严格审核,对于任何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或是那些可能明显损害私募基金价值的投资方向,托管人都应坚决不予批准。这样,托管人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私募基金财产安全最后一道“防火墙”的重要作用。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私募托管人作为基金财产的守护者,本案中托管机构存在一定失察责任,更多是被人利用。
事实上,此前曾有基金托管人被判连带赔偿责任,比如恒宇天泽一私募产品“爆雷”,托管人招商证券因未充分履行对投资标的的复核监督职责等问题,被判决承担10%补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边界
“目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相关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对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多系原则性规定,条文内容不够细化,由此导致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托管人法定义务的边界范围存在较大分歧,裁判尺度并不统一。” 一位法律人士称。
据介绍,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仅在第三十条列举了私募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仍未从私募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的高度明确规定基金托管人的具体职责边界,这使私募基金托管人在私募基金争议解决中的法律责任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基金托管费较少和基金托管人责任重大之间的矛盾并未解决,影响基金托管行业发展的法律责任预期基础并未夯实。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23)》,截至2022年末,己在协会完成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共计约2.4万家,已备案存续私募投资基金约14.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超20万亿元。
其中,按产品类型分类的被托管的4类,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和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数量,截至2023年第2季度,已超过13万只。
德和衡合伙人孙丕旭认为,对私募基金托管行业从业者而言,在私募基金纠纷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承担单独责任还是共同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责任的大小或比例如何界定等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鉴于私募基金托管人牵涉资金十分巨大,因此对其在托管中的法律责任边界研究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