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領疫調費 2警貪汙起訴

台北市警察局万华分局。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五十一岁吴姓组长、四十岁简姓警务员二○二一年六月至二○二三年八月间服务于万华分局行政组,明知警政署订新冠疫调个人工作费支领对象,必须是实际从事疫调工作人员,每案每人最高核发个人工作费一千元,每案核发金额五千元为限。

起诉指出,二○二一年六月至同年十一月实际办理疫调的是李姓巡佐,共调查四十名新冠确诊者足迹接触史,李姓巡佐同年十二月间上签呈请领个人工作费三万四九○○元,吴男核章后送警政署,警政署因部分单位请领费用未达可申报请领上限而统案退回。

李姓巡佐调往警备队后,吴涉与简姓警务员谋议,由简出名诈领这笔个人工作费,二○二二年二月廿二日指示不知情陈员制作签呈,将申请人处用修正带手工改为简姓警务员,因涂改痕迹遭退回;二天后陈员用电脑缮打简姓警务员姓名,经简姓警务员盖印后,送阅第三版签呈,四个月后出纳单位汇款至帐户。

吴姓前组长辩称「搞错」个人工作费对应的疫调期间,简员二○二一年五月确实协助疫调,才会以他名义申请,且款项全数给行政组总务,用来支付行政组餐费。

检方认为二人未经李姓巡佐同意,自行决议处分款项,辩词只攸关犯后态度,与构成要件无涉,认定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公务员利用职务上机会诈欺取财、伪造文书等罪,从重依贪污罪嫌起诉;两人犯罪所得低于五万元,情节尚属轻微,请求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