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大村乡代赖英瑜当选无效 喊冤不认识对方遭陷害

对此赖英瑜喊冤表示吕男不是她的竞选团队,她也不认识吕男,将上诉到底盼司法能还她清白。(翻摄赖英瑜脸书/吴建辉彰化传真)

去年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彰化县大村乡1名58岁的吕男,在选前10天拿了300元给杨姓邻居,要求投票给大村乡第4选区唯一女性乡代赖英瑜,遭检警查获,彰化地院判吕缓刑4年,近日赖英瑜也遭判当选无效;对此赖喊冤表示吕男不是她的竞选团队,她也不认识吕男,将上诉到底盼司法能还她清白。

吕男为了让赖英瑜能顺利当选,去年11月16日下午骑机车到杨姓邻居家交付300元,约定选举投票给赖英瑜,检方查获后于同月24日下午通知杨到庭讯问,并同步搜索吕住处,查获41件赖英瑜的竞选文宣,杨也交付5件竞选文宣。

当时吕男遭依《选罢法》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4年,贿赂的300元没收。最终赖英瑜在去年选举中以1053票胜出,不过被检方提出当选无效之诉。但赖英瑜辩称吕男不是助选员,她与吕男也不认识,2人间也没有联络方式,认为是遭陷害。

法官审理认为,吕男可随时向赖英瑜竞选团队索取口罩发给选民,已积极参与赖英瑜竞选活动,可认属于赖英瑜直接或间接认可的助选员,加上吕男以计程车为业,月收入2万元供给己身、母亲及2名孙子已有困难,岂会为素未谋面的赖英瑜贿选。

法官审酌,赖英瑜对竞选团队工作人员负有选任、监督之责,并对该工作人员之行为负责,不论该人员为当选人服劳务,有无挂名或职衔为何,有偿、无偿或是否受领任何形式的薪资或报酬,基于损益同归原理,即应视为当选人本人所为,为此彰检起诉赖英瑜并请求判决当选无效,为有理由,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