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银台新口水战打不完 财政部掺一脚:林维俊刻意误导
台新金控财务长林维俊在日前指出「2014年彰银董监事改选系由台新金和财政部双方共同决定」,对此财政部于今(28日)发出声明,表示林维俊「说法明显悖离事实,刻意误导视听,实属不当」。
财政部表示,依据最高法院2009年民事判决,董监事任期届满以后,公司与董监事之间的委任关系就不复存在。2014年时当届彰银董事任期在11月25日,若规划如期改选,彰银最迟应于9月29日前寄发董事会开会通知,并在同年10月7日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开会事项。
由于台新金控代表于2014年担任彰银董事长之际,并未在当年9月29日前寄发开会通知、也没在10月7日前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开会事项,导致彰银第23届董事任期届满来不及改选。
站在维护股东权益、以及确保彰银业务健全经营的考量之下,财政部依证交法规定,要求彰银限期办理董监事改选作业,金管会因此在2014年10月20日函请彰银依规定办理,彰银因此在2014年10月21日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当年股东临时会事宜。
以下财政部声明全文:
关于台新金控财务长林维俊先生指称彰银103年董事改选日期系台新金控与财政部双方共同决定乙节,财政部郑重声明如下:
一、 关于彰银前(第23)届董事任期届满改选乙事:
(一) 按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61号民事判决载明,公司法第192条第4项及第216条第3项规定,公司与董事、监察人间之关系,属委任关系,董事、监察人任期届满时,渠等与公司兩造间之委任关系即不復存在。复依「上市有价证券发行人应办业务事项一览表」、「公司法」第172条及第204条规定,彰银当届董事任期至103年11月25日,倘规划如期改选,彰银至迟应于103年9月29日前寄发董事会开会通知,于103年10月7日前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日期、地点、议案等事项。
(二) 鉴于彰银于103年由台新金控法人代表担任董事长之际,并未于103年9月29日前寄发董事会开会通知,亦未于103年10月7日前召开董事会决定股东会日期、地点、议案等事项,导致彰银第23届董事已确定任期届满而不及改选。财政部为维护全体股东权益,确保彰银业务健全经营,爰于103年10月8日函请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证券交易法第36条第7项规定,依职权令彰银限期办理董事改选作业,并获该会于同年月20日函复已请彰银注意依规定办理。嗣彰银始于同年月21日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当年股东临时会相关事宜。
二、 台新金控林财务长指称103年董事改选日期系台新金控与财政部双方共同决定,前开说法明显悖离事实,刻意误导视听,实属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