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Grant Thornton-公司盈余多次分派之注意事项

过去各公司依公司法第240条,进行年度盈余分派;修法后依同法第110条及第228-1条规定,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都可在章程中明订,以每半会计年度或每季为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

多次盈余分派对公司而言之优点:1.「除息时股价波动变缓」改为每季分派后,股价波动率则会介于1%以内,大幅降低除权息时的股价波动,而除权息的价差变小,这也使得填息的机率相对较高。

2.「融券必须强制回补」在除权息前必须制作名册确认公司股东名单,因此有规定融券必须要回补,原本一年一次的除权息变成四次,使得想狙击公司的投机客大幅减少,有利于稳定股价。

3.「投资人持股意愿提高」若全年配息分四次配发,有助于投资人长期持股意愿提高,不会因一次领完全年配息就卖出持股,散户也乐于每季都可以领股息,尤其是退休族,且由于每季息值较低,相对容易填息,有利于稳定股价。

另外,因配息发放频率改变,也将对台湾股市特有之健保补充保费成本造成影响,二代健保补充保费开征后,台股投资人只要参加除权息,不论有没有填权息,现行规定股利「单次」给付达2万元(含)以上,须课征健保补充保费1.91%。因此,一但公司改为每季或每半年配息,小散户的负担则可望减轻,而未来是否会造成大咖更频繁弃息卖股?有待观察。

此外,若公司是淡、旺季明显的产业,较不适合按季分派盈余,万一上半年获利状况佳而发放股利,但下半年亏损且整年度结算后仍亏,容易有盈余「发过头」的疑虑,而冲击公司财务稳健度。

另依经济部108年1月22日经商字第10802400630号函「公司章程订定后,如未按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为盈余分派者,则无需践行第228-1条第2项送交监察人查核之程序。惟公司决定不分派盈余,仍须经董事会决议。」由此可知,一但公司章程改为按季分派盈余,纵使亏损不分派盈余,公司仍须每季召开董事会,讨论分派事宜,而徒增流程上之困扰。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若公司有外国股东,则公司盈余汇付国外之流程,目前有多家银行端内部作业制度及程序办法,仍不容许公司在无完税资料的前提下将盈余汇出,进而导致外国股东按季取得之盈余无法汇出的问题,此部分仍有待政府后续有更好的解决方案。

盈余分派新制,不仅企业可以弹性为盈余分派,股东也可以适时回收投资获利,创造双赢局面,但后续实务发展是否会衍生其余问题,值得注意。(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