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正大专栏-移工欠债薪资遭扣押 雇主有义务为移工主张权利

示意图,非新闻当事人。图/本报资料照片

台湾随着高龄化社会的来临,外籍看护、家事移工(以下简称移工)人数日益增多,这些移工为了改善生活离乡背井远赴台湾工作,不外乎经济压力。

倘若家乡出了状况或有急迫情形,在语言隔阂下难以向在台雇主启口,常见有向财务公司借贷一途,这些财务公司看准移工急需用钱的弱点,借机提供小额贷款业务,使不懂台湾法律的移工签下高利契约和台湾本票。由于本票不需经过司法程序,只需法院裁定,就能向债务人追讨债务,也意外成为财务公司对移工讨债的工具。

依据《强制执行法》第115条第1项规定,财务公司可向法院声请本票裁定,以债权人身分声请强制执行命令,要求移工雇主配合强制扣薪,迫使移工背负超速膨胀的债务。

移工借钱的原因与需求不尽相同,可能来自家庭或是被诈骗等因素,虽说有的原因值得同情,但依法雇主本就无替移工还款之义务。惟雇佣关系也是一种人与人互动的关系,在此关系下,雇主亦有道德义务宜协助移工主张基本的生存权利,避免移工陷入一有收入就得拿来还债的恶性循环。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强制执行法》第115-1条第2项第1款及同法第122条第3、4项规定,薪资扣押金额原则不得逾每月应领薪资报酬债权全额三分之一,且薪资扣押余额,必须保障债务人及其受扶养之人足额的必要生活费用,必要生活费用以当地区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2倍计算。

举例来说,113年度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为新台币(下同)19,649元,因此居住在台北市的债务人每月必要生活费用为23,579元【计算式:19,649元×1.2=23,579元】。准此,若薪资扣押余额已不足移工及其受扶养之人的必要生活费用时,雇主是可协助不懂台湾法律的移工向法院声明异议,保障移工的基本生存权利。

目前法院的扣押执行命令都会附上「声明异议状勾选单」,方便第三人及债务人声明异议。

虽然声明异议可以暂时保住移工的薪资,但是并不会因此债务就消失,若雇主愿意协助移工,亦可向财务公司进行协商,查询移工的贷款额、还款期,使移工与财务公司达成协议,以减免利息,降低月付金等条件,换取解除扣薪命令,并敦促移工切勿再犯。

相反,若移工借钱是为了赌博、喝酒等不可同情之因素,甚至已有严重品行不良的问题,雇主亦可洽询仲介公司,并以合法手段与移工终止雇佣合约。

最后,提醒雇主若收到法院对移工的扣薪命令时,宜详读命令所载内容遵照办理,千万不可忽略不理。如果已与移工终止雇佣合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扣薪,雇主仍必须在十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法院声明异议。倘若雇主不遵从法院执行命令,违法将薪资发给移工,将来移工之债权人可直接向雇主请求已发放之薪资,届时雇主将面临重复支付薪资之损失,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