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证券商对关系人及关系企业之融通利率及手续费 不得优于其他客户

台湾证券交易所。(图/资料照)

记者李瑞瑾综合报导

台湾证券交易所表示,已修正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操作办法」以及「证券啇办理不限用途款项借贷业务操作办法」中的部分条文,证券商对内部关系人以外的关系人及关系企业融通利率手续费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

证券市场上,投资人持有之有价证券作为担保品,向授信机构融通资金,投资人将融通的资金投资股市,此种商业行为可以活络整个资本市场。证券商为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主管机关活化投资人有价证券之运用,同意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业务以及不限用途款项借贷业务,上述二者性质都属于授信业务,授信业者对其关系人资格、条件都有规范,以避免利益冲突

上述业务操作办法已禁止证券商与内部关系人(例如证券商之董事监察人及法人董事、监察人之代表人、受雇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过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之股东)有授信业务往来,但是未将其他关系人以及关系企业纳入规范。

因此,证交所上周五(6日)公告二条修正后条文,包括有「证券商办理证券业务借贷款项操作办法」第30条条文,以及「证券啇办理不限用途款项借贷业务操作办法」第28条条文,明文规定证券商对内部关系人以外的关系人及关系企业之融通利率及手续费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