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動反歧視法立法 公聽會16日起跑
为研议制定综合性反歧视法,行政院今天起预告反歧视法草案,16日起在全台办理分区公听会。预告草案除定义歧视等禁止行为,也要求不得基于种族、身心障碍、性别等进行歧视、骚扰等行为。
行政院人权及转型正义处今天透过新闻稿表示,研议制定综合性「反歧视法」是行政院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重要项目之一,禁止歧视的规定现行已分散在不同法律,但参考外国定有综合性反歧视法立法例发现,国内法律对歧视定义、例外条款,以及部分领域的反歧视规范不足,且违反现行禁止歧视规定,救济方式多为处以罚锾,欠缺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机制,因此提出草案。
反歧视法草案今天起至7月1日在「公共政策网路参与平台-众开讲」预告,并将于16日、24日、27日、29日办理分区公听会,搜集、听取各界意见,对草案内容有意见或修正建议者,可于预告期间至该平台讨论区陈述意见,或报名参与公听会。
草案计7章46条,第1章主要定义性规范歧视等禁止行为、受保护特征等相关用词;第2章规范在大众交易、就业、教育领域,不得基于种族、身心障碍、性别、年龄、宗教信仰为歧视及骚扰、报复行为,并规范雇主及学校的歧视防治及纠正补救义务;第3章规范不构成歧视的例外情形。
第4章是救济部分,明定侵害除去及防止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团体诉讼等相关规定,例如,参酌美国法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法院得因被害人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3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第5章规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会在消弭歧视及促进实质平等相关义务。
另外,参考国外定有综合性「反歧视法」的执行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有其重要功能及角色,草案第6章明定「国家人权委员会关于歧视事件之处理」相关权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