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三当三产私生子赔40万 女出庭辩「不知已婚」遭打脸驳回

阿德在餐厅工作时认识了阿芳,2人因而交往,期间阿芳还因此怀孕产下一子。(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台中人妻小美(化名)与阿德(化名)结婚后,阿德在餐厅工作时认识了阿芳(化名)。2人因而交往,期间阿芳还因此怀孕产下一子,小美因此跟阿德离婚并提告阿芳侵权,一审法院判处阿芳须赔偿40万元给小美,阿芳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

根据判决书,小美与丈夫阿德于98年结婚,111年离婚。然而,阿芳在104年间与阿德发生性行为,并于事后受孕生下孩子。小美指控阿芳明知阿德已婚,仍插足两人婚姻,构成配偶权重大侵害,依法请求精神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阿德在原审证述,两人于餐厅工作相识,阿芳明知阿德有配偶,仍心甘情愿成为「第三者」。期间,小美甚至曾带孩子到餐厅用餐,阿德公开称呼其为「老婆」。案经法庭认定可信,并据户籍资料及亲子认养事件佐证,阿芳的行为已逾越社会一般容忍范围。

法院指出,婚姻系受宪法及法律保障的亲密关系,配偶间应履行诚实义务。阿芳的行为明显破坏婚姻圆满幸福,侵害配偶权,情节重大,应依民法第184条、第195条赔偿非财产损害。

对于阿芳辩称「不知阿德已婚」以及「配偶权非法律保护范畴」,法院不予采信,并认为其辩解与事实不符。此外,阿芳抗辩「时效已过」,亦因证据不足无法成立。

法院认为,小美遭遇长期婚姻破裂的精神打击,其痛苦非轻。考量双方经济状况及加害情节,认为4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额适当。至于阿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法院驳回其上诉,并判由阿芳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