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建法规关卡多 学者提八大建议

廖义男教授

林明锵教授

杨松龄教授

谢哲胜教授

终场由谢哲胜教授主持综合座谈。廖义男教授认为危老建物对于公共安全有危害的情形,政府相关机关可考虑以行政执行法第39条为依据,作为相关强制力的法源。陈立夫教授则建议现行建筑法第81条及第82条虽赋予政府强制拆除的权限,但危老建物所生的危险仍有程度上不同,如何拿捏判断基准,仍有赖政府机关在法制上解释适用;并表示都市更新的议题需要考量面向相当广泛,除了法律层面上有都市更新条例、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及危老重建条例等规范外,原居住民的支付能力、迁徙问题等,都有待相关配套措施的建置。林明锵教授则以经济学角度,认为危老建筑对于社会将产生外溢效果,将对于公共利益产生影响,建议修正相关法规,对于超过三十年的老旧房屋补助进行性能评估,以保障人民居住安全。

杨松龄教授则以美国为例,为考量都市设计及都市生活品质等公共利益,于申请建照程序时,即应考量都市中拆除房屋的数量、增加公共设施等面向,以完善都市设计与规划。

谢哲胜教授综整专家学者意见,提出研讨会结语:全台屋龄逾30年的住宅约450万宅,超过住宅总量50%,未成立管理组织的老旧大楼约8500栋,其耐震能力、消防安全都有疑虑。国家有保障人民生命的义务,对于类似城中城的老旧复合用途大楼,在未改建前,政府应在最短时间内,透过行政作为,积极介入管理,必要时修正相关法规,来确保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许多老旧建物,都不符合现行耐震标准,而有改建需求,但因现行机制还不够完备,都更危老重建还存在一些关键障碍,需要检讨现行法制,给予更多协助,才有机会成功。

综整专家学者意见,提出都更危老重建法规的关键障碍及建议如下:

(1)成立专责执行机关(构)

台湾都会区多数是屋龄30年以上老旧房屋,实在无法忽视强震恐带来巨灾的风险,这是重大国安层级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都应成立都更专责执行机关(构),来辅导协助推动;对于已经设立专责执行机关(构)的,应该投注足够资源。

(2)降低法规门槛障碍

现行都更事业概要、都更事业计划、危老重建计划报核门槛都过高,形成难以跨越的障碍,应予降低,以利都更实施。

(3)增加租税诱因

许多都更住户目前和未来收入有限,目前的租税优惠期限过后,恐怕难以负担相关租税,建议应提高租税减免期限,减少排拒心理。另外,因提供租税诱因将减少地方政府税收,中央应提供相当的补偿以激发地方动能。

(4)提高容积奖励

目前容积率的标准沿用多年,原规划公共设施大致齐备,在少子化下都会住宅活动人口逐渐减少,提高容积并不会造成公共设施不敷使用问题。在维持或提高居住品质前提下,适度提高容积率,以奖励实施容积管制前兴建的老旧建物,其实无碍,却可提高都更诱因。

(5)公办都更带动

目前都更对象零散,都更危老重建案基地规模偏小,无法彰显整体开发对环境改善的全面效益,各级政府可以盘点、选定小区域,推动示范公办都更,率先提升小区域的生活环境,带动民间主动申办的积极性。

(6)完备资金配套

推动都更所需资金庞大,建议央行和金管会协助提供配套,将大量闲置资金导入都更,对于无资力者给予补助或无息贷款,避免都更因资金不足而受到制约。

(7)提高更新强制力

老旧危建物超过一定年限,应强制办理结构安全性能评估,然后依建筑法第81条或行政执行法第39条的意旨,强制维护、整建、重建或拆除。

(8)有效执行公权力

更新重建基本症结还是在于整合问题,危老必须达到100%同意,都更虽然可以80%多数决同意,但是对于不同意的少数,政府必须执行公权力,否则都更案将继续被极少数绑架,拖延时程,甚至破功。

台湾法学基金会期望透过本次研讨会的举行,让社会大众重视危老建物问题的严重性,并期望相关机关对于现行法制或执法不足之处进行调整修正,以保障人民生命权、居住权及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