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社论》警察滥权民主退步 反抗是义务
政府节制权力的足迹印证民主进步的历史,然而台湾在民主进步党执政后,警察却沦为当权者的工具,滥权违法,入民于罪。人民应作反抗者的后盾,否则明天被政府羞辱的,可能是我们每一个人。
1998年是台湾民主化黄金时代,当时一位精障患者遭警方要求出示身分证件,男子拒绝并与警方发生冲突,被判决有罪后,其弟遍访法律咨询服务,一路上诉,乃至释宪,终于催生画时代的释字535号,规定警方临检盘查必须符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看一下身分证会怎么样?这就好像「打开一下后车厢会怎么样?」,「搜索一下你家会怎么样?」,都是对人民行动自由、财产权及隐私权的侵犯。民主化后的台湾,是否应该收回威权时代警察肆无忌惮盘查民众的权力?大法官会议给出明确的答案!
警方是公权力的象征,公权力是法律的赋予,两者环环相扣。警察自己不知法、依法,有什么资格要求民众遵法、守法?再者,一旦警方可以肆意盘查,社会上的弱势将因刻板印象而经常遭到警察刁难骚扰,形成对族群的歧视。
在释字535号要求下,立法院制定《警察职权行使法》,第6条第1到5项规定,警察必须对犯罪嫌疑有「合理怀疑」,方能查证民众身分;但留了一项例外条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方有权盘查。
日前中坜分局员警临检詹姓女老师,事后中坜分局就是以此例外条款主张「警察机关指定了这个路段,就有权盘查民众」,却忽略了法律也同时要求,「前项第6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处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为限。」詹姓女子是「陌生脸孔」,这跟「防止犯罪」有什么连结?何况员警告知詹姓女老师「这是公共场所,我本来就可以盘查」,这个事由明显错误,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4条,詹姓女老师自有拒绝的权力。
法界早有共识,类似情节明确违法,更糟糕的事,詹姓女老师的遭遇不是个案。民进党上台后,警方滥权违法已成为「现象」。彰化员警为了避免陈抗人鸣喇叭,故作「摔倒」诬蔑陈抗人妨碍公务,入民于罪。警方不断在上级要求下,动辄以《社维法》干涉言论自由,但移送后法院裁定不罚的比例超过8成。更可议的是,苏贞昌院长跟前红人丁怡铭,散播牛肉面冠军店使用莱克多巴胺美牛的假新闻,警方却采两套标准。
「滥权」背后是「不中立」,就像彰化对陈抗人假摔的员警,难道不知道这样做是错的吗?但员警的长官是局长,局长的长官是警政署长,警政署长的长官是内政部长,最终就是蔡英文总统,压力一层转嫁一层。上有所好,下必甚焉,警察滥权、政府纵容,代表的是台湾的民主倒退、法治沉沦。如何制衡政府滥权,答案永远是「反抗」!
部分员警还有一个不肖的心态:乱枪打鸟,打中了就有绩效,运气不好打到一个比较有权利意识的,就让当事人去申诉、提告,就算最后法院认定警方违法,那也是民众浪费自己的时间,违法的警察还是不痛不痒。要制衡这个现象,需要当事人出面,反复证明临检是违法的,立法者应让违法的员警担负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中坜员警抢夺詹姓女老师的手机,把她摔倒在地、限制人身自由,很可能触犯强制、伤害罪嫌。我们支持当事人提告,只有每一个权力受到侵犯的人都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才能让政府有所忌惮。中坜分局说,「民众只要配合提供资料,不要1分钟即可完成。」,言下之意,好像侵犯一下人民的权益,没什么大不了的。当事人不愿配合,结果不但遭上铐留置9个小时,事后提告的时间、金钱成本也是难以估计,仿佛错在当事人。中坜分局眼中无民主,应受社会谴责。
援引德国法学名家耶林以《法律的斗争》一文鼓励詹姓女老师:「少数人若有勇气督促法律的实行,借以保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受到迫害,也无异于信徒为宗教而殉难。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乃任由加害人横行,不敢起来反抗,则法律将为之毁灭。」一人反抗,众人得益,不只是对基层的员警,对掌权的高层,更当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