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山》谁在置考试院于死地

(图/本报系资料照片)

民国108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9届第8会期第13次会议,完成了《考试院组织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的三读程序,并作成相关附带决议。对后者最感到称心快意的,就是行政院人事总处的施能杰人事长了。

因为,109年1月31日行政院已函知考试院,嗣后该院所属机关,均依旨揭的附带决议,不再常态性出列席考试院相关会议并提出政务报告。换言之,从本次会议起,施人事长就可以不必常态性列席考试院院会,摆脱了他想废除的考试院。但是,到目前为止,《人事总处组织法》仍未修订,第1条第2项依然规定:「总处有关考铨业务,并受考试院之监督。」施能杰主导了这项附带决议,也鼓动了《考试院组织法》的修订,自己的总处组织法迄未变更,则其效率似乎可议。

施人事长的基本立场非常清楚,就是废除考试院。近4年来,他列席本院院会,心情是扭曲的。104年4月23日立法院举行第8届修宪委员会公听会,他主张废除考试院和监察院,将权责分别纳入行政院和立法院,走三权分立制。他表示,考试院不必对政府经营的成败负责,却主导政府人力资源的规画,且不受任何责任的制衡,完全悖离宪法设计的基本原则。行政院无法规画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更是政府效能、竞争力的阻力,因此必须废除考试院。

所谓考试院「不受任何责任的制衡」之说,根本是错误的:一、考试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审查及投票同意后任命之,其资格、人品、适任等,受立法院的制约。二、考试院的预算,受立法院的监督。三、考试院的相关立法,必须经立法院审议、修正后通过;与行政院有关的立法及法规,必须先协调行政院,汇集意见后,才会在立法院审议。四、考试院执行国家考试时,受监察院的制衡,监察委员到场执行监试权。五、《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7条规定,监察院对考试院人员行使弹劾权。六、总统有权召集五院院长,在五院的职权扞格时加以协调,此一机制现仍应该运作。

考试权独立行使的精义,首先在建立国家考试的公平与公信,其次在防止行政机关滥权,避免人事权被民选官员和政治人物操控,任用私人,形成腐化的分赃制,败坏纲纪,并妨害绩效制。考试院为保障文官的权益,已增设保训会,进一步维护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首长的滥权。如果掌握大权和主要预算的行政院,人事权不愿接受考试院的监督,反而指摘考试院的存在,欲置考试院于死地,正混淆了权责相符的制衡原理,也违背了中华民国的宪政主义精神。近4年来,这个政府违宪者众,又岂仅是施能杰一人而已?

(作者为考试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