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从法制面论《农会法》修正案
目前立法院正在审议争议性极高的《农会法》修法,农委会直接指派全国农会三分之一的董、监事人事。本文试图从法制面探讨此次修正的正当性。
修法理由之疑虑
民进党籍立委苏治芬提出《农会法》修正草案,于第19条新增第3项:「全国农会之理事会、监事会,除由会员(代表)依第一项第四款、第五款选任外,并应有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之理事、监事,且其指派之理事、监事不得超过全体理事、监事名额之三分之一。」
根据立法院的关系文书,其修法理由:鉴于农会为公益社团法人其财产为公共财,所举办事业多项免税优惠,又接受政府委托执行多项政策,政府必须指派人员参与决策及监督。全国农会有许多资产及特许事业体多接受政府补助辅导,另全国农会参与重要农产运销公司、全国农业金库、合作金库银行等之经营权,涉及诸多公共事务与权益,可由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专家理事、监事参与运作,提升全国农会之公共性及专业性,以带领各级农会服务基层农民,带动农业升级,爰增订第3项明定全国农会之理事会、监事会应有中央主管机关指派之理、监事。
根据《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7款规定,农会为法定的农业团体。农会法定任务高达21项,举凡保障农民权益;农业生产之指导、示范、优良品种之繁殖及促进农业专业区之经营;农业推广、训练及农业生产之奖助事项;农畜产品之运销、仓储、加工、制造、输出入及批发、零售市场之经营;会员金融事业;办理农业保险事业;农业灾害之防治及救济等(《农会法》第4条)。
农会系国家农业发展与农村经济不可或缺的力量,为促进农业发展,需履行众多法定任务,政府补助农会有其必要,《农会法》明文:在中央及地方预算中,应编列农会农业推广事业补助费(第38条第6款)。农会的财产属于社团法人所有,不会因为接受政府财务上的补助,其私有的财产就变成公共财。
接受政府委托执行多项政策并获得政府补助的法人不知凡几,政府监督有其必要,惟政府因此就要迳行指派人员参与决策,并担任董监事就已经严重超过其监督的界限了。若是按照此一标准,国内的许多社团或财团法人三分之一的理监事是否也都应官派?最后都会变成政府控制的法人。
莫头痛医脚
本文以为,公报上的修法理由并非真正的理由。苏治芬立委过去就多次提出《农会法》、《渔会法》、《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等修正案,欲改变长久以来都由亲国民党的势力取得农业组织主导权的结果,此才是本次修法的真正理由。
《农会选举罢免办法》第18条第2款:「农会理事、监事及出席上级农会会员代表之选举,采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但经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一以上出具同意书者,采用无记名限制连记投票法,其连记人数以不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为限。」苏立委认为,理、监事选举采「连记投票法」,易造成赢者全拿的结果,沦为派系控制农会。故民进党想要改变选举方式,打破原有的农会结构,本想农会选举改为会员直接选举,但担心反弹过大,所以才提出理事与监事三分之一官派。
然而,倘认为农会的选举有问题,应该修改《农会选举罢免办法》,调整选举制度,而非迳行由农委会直接派任全国农会的理监事。生病时上策是对症下药;中策则是头痛医头;政府却采下下策-头痛医脚,乱开药方不但无法解决问题,还衍生更多的问题。我国农会扮演多重功能,不仅是单纯的职业团体,还协助农民提升农业技术、行销农产品、办理农保与农业金融,并担任政府与农民的沟通桥梁,成效相当可观,已成为各国仿效的对象。不容执政党为了一党之私,借由派任农会重要人事,全面控制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