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防疫险理赔要课税吗?

定额保险即人身保险

保险契约依其所保护之内容及填补者究为被保险人之具体损害或抽象损害,可分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损害保险与定额保险。如文字所述,财产保险主要保障的对象是财产,人身保险主要保障的对象则是人。而损害保险填补者为可以金钱加以估计之具体损害,例如保险中有关医疗费用的给付,就是为了填补因支出医疗费用所生之经济上损失;定额保险填补者为无法以金钱衡量之抽象损害,例如因疾病或伤害时,遭受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损失。

简言之,保险的目的只在于填补具体损害者,其种类属损害保险,财产保险即为损害保险;其相对概念则为定额保险即人身保险,因生命身体之无价性,此类保险契约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保险金额,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用以填补抽象需要之保险。

防疫险多属定额保险

或兼有损害保险

防疫险一般是指保险公司与民众(通常即要保人及被保险人)约定,民众交付保险费予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于民众因约定事故之发生,如确诊、隔离或医疗之必要时依约定给付之行为,主要为理赔因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COVID-19)而产生的隔离或医疗等情况。

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即民众确诊或匡列隔离,因为这两件事对民众所造成的损害都无法用金钱加以估计,所以当民众确诊或被隔离时,保险公司就会理赔一笔固定数额的保险金予民众,此类保险属于定额保险的性质。也因为定额保险要填补的损害,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所以无论民众买几张,受领多少保险金,也不能认为有超过损失数额。

如果约定事故是民众确诊而有医疗需求时,不论是保险公司以民众实际支出之医疗费用为凭借,按契约约定为给付之实支实付型,抑或是提供适当之医疗环境以诊疗民众因确诊所受之身体健康上损害之提供医疗型,目的都是在填补民众因支出医疗费用所受之损害,则属损害保险。只是因已有全民健保,用得上的机会相对较少。

有所得才要课税也才需免税

某项收入必须先是所得,才需要依所得税法课征或免除,而就某种所得予以免税,则是一种优惠。如前所述,防疫险的保险金给付,既然仅为弥补民众遭受疫情影响所生之损害,不论是定额保险抑或是损害保险,都不会有赚到比损失还多的情形,自无所得可言,而无庸课税。

然而,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而依财政部70年7月8日台财税第35623号函,所谓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系指保险业依据保险法人身保险章所办理之保险,由保险人依保险契约对「受益人」所为之给付而言,故凡属人身保险之保险给付,不论其项目名词,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7款之规定,均应免纳所得税。换言之,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函示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给付,应属所得,只是考量人身保险制度与社会安全制度有关,配合社会政策及经济政策需要,予以免税。

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所得税法之立法目的是基于当事人有所得才应纳税捐,准此,民众投保防疫险取自保险公司的理赔,如属定额给付之人身保险,即便是一人购买多张保单的情形,其所受领的保险给付是否是所得,或许还有讨论空间,但因属人身保险的保险给付而应免税。如果是基于财产保险受领保险给付,因属填补损害,应非所得,而无所得税。但应注意医药费受保险给付之后,无法再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