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公司治理的三里路

国王听到村民抱怨后说:「挑一担水要走5里路,实在太远了,明天开始大家不可以叫这条路为『五里路』,改名为『三里路」吧!」村民知道国王命令后,大家都很开心的说:「太好了!以后我们去担水,只要走3里路就可以了!」

同样一条路,叫「五里路」时抱怨连连,改叫「三里路」后,国王与村民都以为问题解决了。而这样三里路的例子,也出现在我国证券交易法,就是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

我国证券交易法原本没有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规定,是政府于2006年1月引进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制度。根据当时立法总说明,引进理由是:「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为提升董事会运作效能,并落实监督,经参考各国相关规定,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另为提升董事会之功能,增订董事会得设置审计委员会,借由专业分工及独立超然立场,协助董事会决策;并进一步强化董事会及监察人之独立性…。鉴于强化公司治理已为国际潮流,上开修正有助于与国际接轨……。」

由此可知,我国为什么引进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一个原因是因为监察人没有发挥监督功能,另一个原因是为了要符合国际潮流,接轨国际。因此,我们要引进新制度,改革旧制度,提升我国公司治理的国际水准。

可是,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4项规定,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成员,还是准用公司法监察人的规定;而审计委员会也是,同条第3项规定写到:「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对于监察人之规定,于审计委员会准用之。」改革的结果是什么?就是虽然叫做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成员,但还是继续用监察人的规定。

就这样,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成员可以准用公司法第220条监察人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规定,也就是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成员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会。最近几年,不少上市柜公司独立董事自行召集股东会,进而解任董事或全面改选,起因就是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4项准用公司法第220条规定。

在这样情形下,证券交易法第14条之4第4项准用公司法第220条规定如果有问题,我们就必须对症下药,确实加以改正。否则,原本公司治理中的「五里路」问题依然存在。本文有几点看法:

第一,是否调整公司法监察人自行召集股东会的规定?特别是2018年公司法大修时,新增了过半数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规定,又增加了过半数董事得自行召集董事会规定,减少发生以前董事长摆烂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因此可以研究调整规定的可能性。

第二,厘清审计委员会存在目的究竟为何?应该给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什么权限?到底要不要准用公司法关于监察人的规定,还是在证券交易法规定内写清楚权限为何?想想当初引进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就是因为监察人没有发挥功能或监察人规范有问题,那为什么我们还是用同一套规定。

至于公司法监察人自行召集股东会规定要调整多少?证券交易法是先删除第14条之4第4项准用公司法第220条规定,还是删除第14条之4第4项整项规定?一切看主管机关的观点,值得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