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 5月上路后如何劳资双赢
这样的案例,在制造业及营建工程业中最为常见,偏偏制造业及营建工程业又是最常发生职业灾害的职业类别。根据劳动部的职业灾害保险给付统计资料,制造业及营建工程业长年位居劳工发生职业灾害(不含交通事故给付职业灾害)保险给付的前2名,每年都有超过1万3000的职业灾害给付人次,合计占全部职业灾害给付人次之半数以上,而这仅是有投保职业灾害保险的统计资料,还不包含未投保职业灾害保险劳工发生职业灾害的情况。
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之《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扩大加保对象,只要是受雇于登记有案事业单位劳工,不论雇用人数多寡,一律强制投保职灾保险,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也强制纳保。劳工到职、入会当天即要办理投保,雇主若未替员工投保,将可能遭处2万至10万元之罚锾。
假设雇主未帮劳工投保,劳工不幸发生职业灾害,仍能获得职灾保险保障,且保险效力是从「到职日」起算,与雇主是否申报加保无关。雇主除了面临金钱的损失外,主管机关也会针对违法事业单位,公布其名称、负责人姓名、处分日期等影响名誉之处分,企业不可不慎。
职业灾害一旦不幸发生,劳工除了能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以外,也可能可以请求雇主负劳基法第59条之职业灾害补偿责任(包含医疗费用补偿、工资补偿、失能补偿、死亡补偿等),或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雇主对于职业灾害之发生有没有过失,都必须要负职业灾害补偿责任;甚至即使是因为劳工的过失导致职业灾害发生(例如:劳工未确实使用安全索而自鹰架上跌落、擅自关闭防夹安全装置而手臂遭卷入机器内),也不能因此免除雇主的补偿责任。由此可知,我国法制上就职业灾害发生后,课与雇主很重的责任。
无论劳雇双方,没有人乐见职业灾害的发生,甚至许多意外事故不是起因于雇主所提供之就业场所之安全与卫生设备之灾害,并非雇主可得控制之因素(例如:劳工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因此企业最起码应落实政府的社会保险制度,除了可以保障职灾劳工之权益外,由于职灾保险给付可以用以抵充雇主对劳工之职业灾害补偿金额,因此也可以降低职业灾害发生对企业经营的冲击。
以笔者承办职业灾害案件的经验来看,即使职灾保险给付可以用以抵充雇主对劳工之职灾补偿金额,实务上往往雇主仍可能遭遇劳工请求负职业灾害补偿责任的情况,笔者建议除了职灾保险外,企业也可以透过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工地责任险,或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之方式,事先预防并转嫁风险。一旦不幸发生职业灾害事故,既能够使劳工尽速获得保险给付的保障,避免职业灾害发生后,劳资关系走向破裂。
司法实务上也都认为,雇主为分担其职业灾害给付之风险而为劳工投保商业保险,系以保障劳工获得相当程度之赔偿或补偿为目的,所以该保险的给付金额也可以用以抵充雇主的职业灾害补偿责任。既落实了保护照顾劳工的义务,也合理地转嫁了职业灾害的风险,创造双赢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