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政府应依法行政 遵循法律信赖保护原则
图/本报资料照片
中华民国宪法第171条第1项规定「法律与宪法抵触者无效」,第172条规定「命令与宪法或法律抵触者无效。」任何法规命令不仅要合法合宪,更不能因为援用法规的对象而有所不同,所谓的「波波医师」争议,凸显政府法令朝令夕改,更违反依法行政原则(law-based administration)。
波医事件应该公开透明,以国人健康与福祉为优先考量,主管机关要遵循法令行政,不容让任何团体因为自身利益而曲解法令。依法行政原则就是支配法治国行政权与立法权之首要原则,亦即一切行政行为应遵守之必要原则。简言之,行政权力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范,行政行为不得抵触法律。
自民国97年,九大地区之留学生,可学成归国参加医师国考,是依据由立法院修订之「医师法」合法而行。医师法第4条明订:「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学、独立学院或符合教育部采认规定之国外大学、独立学院牙医学系、科毕业,并经实习期满成绩及格,领有毕业证书者,得应牙医师考试。」
医师法关于学历采证,过于严格审查国外学历,有过度空白授权,抵触医师法母法之法律优位原则;且学历采证权责机关为教育部,目前针对外国的学历,教育部订定「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本就有法令可依循办理,亦即现行已严格审查国外学历,何来采认放水的国考资格之说?
于法于理,所有合法纳税国人之应考权利,都应该受到法令的保障。医师法施行细则限制若干人民应考资格权利,显然有违法违宪之虞,必须有更相符合之法律依据,方符合法律的保留原则。
再者,从法律的信赖保护原则来看,在海外就读的学生不论任何科系,只要符合教育部采认的学历及应考资格,理应可以继续依此人民、政府契约所形成之信赖保护原则,持续完成学业并归国应考。政府不依法行政,骤然限制海外学生的权利,影响权利甚巨,此为成熟法治国家所不应该发生之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