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军条款」有解释空间?余启民:未修法前应遵守既定法制原则
▲「党政军条款」有解释空间?余启民:未修法前应遵守既定法制原则。(图/翻摄中国时报)
广电三法中的「党政军条款」近日因为「远传中嘉案撤案」、「发展中华电信MOD」和「东森电视案」再度被提出来讨论。台湾科技产业法务经理协会秘书长余启民今天(19日)在《中国时报》的财经论坛表示,党政军条款虽已需调整,但在维护三权分立的制衡分际下,行政主管机关在法律没有经过立法机关修订前,仍应遵守其既定法制原则。司法救济之手段亦复如此,不可逾越分际而生「法官造法」之嫌。
有关广电三法中的「党政军条款」是否需要调整?台湾科技产业法务经理协会秘书长余启民19日在《中国时报》的财经论坛指出,这个条款过去在台湾的民主化发展历程中,曾扮演着一定时代意义的角色,然而随着传统媒体定义于数位汇流下之转变,该条款是否需要做适度调整或结构性改变,殊值深思。
余启民说,台湾社会的发展早期,政治体系上存在着党国不分现象,社会言論的发声管道多掌握在政府、军方或当时执政的国民党三者手中。民国90年代民主化与自由化的风潮云起之后,社会有識之士深刻感受到媒体发声多元化,对社会健全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极力借由各种机会集合各界力量,进行推动党政军退出媒体的运动。而这个运动,最终获得整体社会大多數人士的支持,在民国92年对有线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法、卫星广播电视法等三法进行特定目的性的修法,将党政军退出媒体的政策条款,落实于有线广播电视法的第19条、广播电视法第5条和卫星广播电视法第9条中。
余启民表示,党政军退出媒体的条款设计,明确的要求具有政府、政党或具有政府、政党身分属性之事业,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有线电视、无线广播电视、广播电台以及卫星广播电视,直接或间接的持股連一股持股都不行。在该项政策当时的媒体时空条件下,的确有立即纠正党政军控制媒体与言論市场不合理现象的效果,但是下重药后的副作用是在现实的市场上,造成没有党政军控制目的的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正常投资行为,也因为该管制条款而遭致受罚的奇怪结果。
不过余启民认为,党政军条款不可能完全废除,因为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中严明通传会要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可以说是对于党政军条款历史意义的一种肯定。但是如何落实通讯传播基本法之「提升多元化」、「因应科技汇流」及「促进通讯传播健全发展」之法规范设计,将「市场认定」转向「内容管理」,尤其是在新兴媒体及IPTV平台发展上,应予松绑,才更彰显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
余启民表示,党政军退出媒体议题近来因电信业跨足IPTV平台引发广泛讨论,更因台数科购买东森电视股权案再度升温,但在维护三权分立的制衡分际下,行政主管机关在法律没有经过立法机关修订前,仍应遵守其既定法制之原则。司法救济之手段亦复如此,不可逾越分际而生「法官造法」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