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杀赵少康 党政退出NCC
(图/本报系资料照)
国民党副总统候选人赵少康因身兼中广董事长、总经理,遭质疑违反党政军条款。就此,NCC发言人表示尚待委员会认定,主委陈耀祥也表示赵少康不仅是大股东,还直接经营中广,是否应请辞应由中广回答,已发函要求说明。
《广播电视法》第5-1条俗称「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政府、政党、政党党务工作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广播、电视事业,亦不得担任经理人。《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第3至第5条也明确定义「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选任公职人员」的范围,详析即可知「参选人」并不在其列。赵少康仅是参选副总统,未具选任公职人员身分,自不受限制;不论其是中广大股东或经理人,即使不请假,依「处罚法定原则」自始不在党政军条款限制之对象内。
NCC作为《广电法》主管机关,却对赵少康带职参选,有无违反「党政军条款」此一依法学三段论加以涵摄就能澄清的法释义问题支支吾吾,究其原因,就是陈耀祥把法律问题当成政治问题,把独立机关当成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
老三台官股退出后,「党政军退出三台」逐渐扩张适用对象为「党政军退出媒体」,改革对象外溢到民营媒体,而且仅机械化判断党政军是否有持股,全然忽视在节目的制作或内容方面,政党及政治人物所能发挥实质的影响力,并不在于表面拥有股份的表决权或资本额,导致政党变相透过政治公关与媒体结合,让不具政党背景的人持有媒体,或堂而皇之让政治公关公司高层进入不分区立委安全名单,对政敌进行人格毁灭,对想扶持的政治人物放弃监督力道,利用新闻、政论、民调左右政局。
形式上虽不违反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立法要求,实际上此种政媒结合的怪物,打着新闻自由旗帜反新闻自由,显已背离立法意旨,业经法律及传播等学界人士提出诸多质疑,咸认已属典型的「过时、疏漏与粗糙」的立法。
盖如今自媒体盛行,政党难以垄断全数媒体,且决定阅听者能得到什么资讯,已不再是广电频道业者或系统业者可以一家独占,政党是否完全必须与民营媒体断绝关系,似应当全盘考量政党在民主国家的地位,从而放松政党投资媒体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严格遵守类似德国政党法的「资讯透明义务」以及采行「有股份但不参与经营运作」的原则。因为政党必须靠宣传方能成长,政党能否公平参与各种媒体,方属民主国家关切的焦点。
无奈的是,NCC面对学界、法界多年来的批评与呼吁,未见回应。对赵少康未辞中广董事长一事,陈耀祥是要装糊涂到底?还是仗恃独立机关身分,手持裁罚大剑,揣摩上意而磨刀霍霍?或许时至今日,我们高呼的口号应不再是「党政退出媒体」,而应是「党政退出NCC」。(作者为执业律师、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