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起,每年6月底前 投信须揭露气候风险管理资讯

投信投顾公会在「证券投资信托事业风险管理实务守则」增订相关气候风险之评估与管理机制, 并要求各投信须将气候变迁将直接或间接对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财务、策略、营运、产品带来影响,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辨识气候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作业风险的关联性,建立气候风险之评估与管理机制并揭露。

「投信事业风险管理实务守则」新增订包括各投信董事会应负责督导公司拟定并执行气候风险策略及业务计划,并检视气候风险所衍生之新兴监管措施与其对投信公司声誉及法律义务的影响。

另也明文规定,投信的高阶经理人、相关委员会或管理阶层应负责发展及执行应对策略及计划对气候变迁所带来之风险及商机,须定期向投信董事会报告,并提供董事会相关气候风险管理资讯。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公司宜依据所鉴别之气候风险,建立重大性评估及情境分析,依据实体风险及转型风险可能对公司财务影响作评估及揭露。而且投信宜订定风险指标及评估方法,以辨认具气候相关风险之部门、交易对手并评估其影响性。

外资投信可以采用母集团关于气候风险之管理原则、指标及评估方法或衡量机制,只要向董事会报告并提供相关资讯,但要确保所采纳集团气候风险相关政策、程序及资讯揭露之标准,符合或高于台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