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都被告上法庭!
2023年10月9日,崔某亮邀请好友崔某肖、崔某磊共同到李某东经营的烧烤店一起聚餐,崔某亮、崔某肖、崔某磊、李某东均饮酒。饭局结束后,崔某亮驾驶私家车将崔某肖、崔某磊送回家中。随后,崔某亮驾驶轿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某货车相撞,崔某亮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淄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崔某亮醉酒驾驶机动车、驾车未确保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大,过错严重,崔某亮负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崔某亮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向临淄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崔某肖、崔某磊、李某东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20余万元。
由于双方矛盾较大,经法庭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认为各被告未对崔某亮酒后驾车进行劝阻,应承担责任;被告则认为已经进行了劝阻,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官首先从法理入手,对双方进行了劝解:崔某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是具有充分认知和判断的,但仍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是自身放任饮酒导致的,承担主要责任;各被告存在共同饮酒行为,对于崔某亮驾车离开的行为即使进行过劝阻,但却未采取有效方式阻止崔某亮驾车离开,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随后,法官又从情理入手,希望原被告多考虑曾经的情谊,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互谅互让、各退一步。最终,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崔某肖、崔某磊各支付原告2万元,李某东支付原告3千元,并当庭过付,案件被成功化解。
法官提醒
在参加宴请中,如果饮酒出事,有四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法官也在此提醒,饮酒要文明、适度,千万不要赌酒、斗酒、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来源:临淄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