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大法庭首件裁定!诈骗集团车手仍须强制工作3年
▲最高法院大法庭首起裁定出炉,诈骗集团车手仍须强制工作3年。(图/记者汤兴汉摄)
最高法院「大法庭」上路后,首起案例出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宣示裁定,认为诈骗集团的「车手」,除了犯普通刑法的「诈欺罪」外,也构成《组织犯罪条例》的罪行。而最高法院认为这类案件应该想像竞合犯规定,从一重论以「加重诈欺罪」,并应于刑前强制工作3年。
大法庭制度于去年7月4日上路,当时司法院长许宗力期许「人民不必再担心法院初一、十五不一样」,希望借由大法庭制度有效解决各种法律争议,人民对判决的可预期性更高。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3日作出的裁定,有特殊意义存在。
至于本起案件乃因诈骗集团「车手」处罚问题,对于车手是否接受强制工作,最高法院因有不同意见,以致于出现不同判决。另外最高检察署也认为此法律问题具重要性,因此声请提案大法庭审理获准。
最高法院曾于上月17日召集4位专家学者言词辩论,当时采「肯定说」的学者认为,强制工作是保安处分一种,刑罚不能吸收保安处分,「如同洗澡和刷牙性质、目的不同,即使洗澡洗得很干净,牙还是得刷」,因此车手若涉犯其他重罪,就不宣告强制工作,是反其道而行。另有学者举例「倒洗澡水不要把小孩一起倒掉」,主张轻罪的保安处分不能被重罪吸收。
至于采「否定说」学者认为,在立法者没有明文规定下,法院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谦抑性思想,不能擅自扩大适用。另有学者认为,此乃立法者长期忽略的法律漏洞,应透过修法补足,不能由法官类推适用。
而最高法院13日的裁定指出,采取修正的肯定说,从文义及体系解释出发,来解释刑法第55条前段规定,并依循司法院释字第471号解释意旨,采合宪性解释,就前开条例规定为目的性限缩,既符合法理,又适应社会需要,且方便实务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