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杀人等重大犯罪是由于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个人的、家庭的、人性本身等各种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死刑犯只是这些因素的体现者,而责任却在社会。以死惩罚个人,其实是在逃避社会和国家的责任,为社会和国家的不断改良与进步制造不作为的借口。
2.以暴制暴是一种原始的、不人道的行为方式,事实证明死刑并未有效阻止重大犯罪的发生,纵观当今社会,杀人等重大犯罪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有不断上升的趋势。死刑不仅解决不了重大犯罪的根源,甚至可能产生报复等恶性循环的现象发生。
3.从宗教意义上来看,只有上帝才有权决定人类的生死,人类无权剥夺同类的生命,死刑同样是一种杀人行为,同样也是犯罪。
4.死刑无论方法如何改变,都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人道。其残忍性与现代文明社会不相符合,有违人道主义精神。报应观念是精神文明低下的表现,人类只有在意念上超越报应的观念才能实现真正的精神升华,人类只有从死刑的咒符中坚决地而富于牺牲精神地走出来,社会才能达到真正的文明,也才能使重大犯罪降到最低。
5.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及侦查技术手段等综合原因,再加上违法现象的存在,可能造成错案,而错案则会造成错杀。
废除死刑并非讲人权的唯一标志
有些专家认为,死刑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确实是在维护着社会的秩序和文明,代表了国家、人民的意志以及正义和公理,但是,它确实又以残忍的方式暴露了人类极端的另一面。对于中国遭遇到国际人权组织在这方面的批评,中国社科院刑法研究专家田禾认为,在中国现阶段废除死刑严重脱离中国实际。她说,中国目前废除死刑的最大障碍不仅有经济秩序、社会治安、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人们的公正感受挫,是人的价值判断扭曲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岳礼玲教授则表示,“从2007年起,中国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使得死刑数量大幅下降,今年年初,中国还宣布将推广使用注射死刑,慢慢替代枪决,这都是中国在死刑问题上的进步”。
专家认为,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因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需的一种武器,就如同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手段一样,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有它存在的理由。与此同时,废除死刑也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世界上一半的国家包括自诩“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
古今执行死刑的主要方式
十字架刑
十字架刑在埃及、希伯来、迦太基、波斯等地的运用都非常普遍。
作为刑具的十字架通常由两到三根木桩构成,有的是T字形,有的是X形,还有Y形的。T形十字架主要是用来处罚暴乱者,十字架上的犯人不是饿死或渴死的,也不是因为出血而死,而是窒息之死。钉在十字架上的人只能靠伸缩双臂呼吸。可是在这样的一种姿势下,加上钉子打进去所产生的强烈的疼痛,很快所有的肌肉就会产生一种猛烈的反伸缩力,于是胸腔充盈着的空气无法排出。为了加速窒息,在最强壮的人的脚上往往还要挂上重物,这样犯人就再也不能伸缩双臂进行呼吸了。
砍头
大约从冷兵器时代开始,砍头就成为执行死刑的重要方式之一。在中国,砍头是最经典的死刑形式。砍掉人最重要的器官,必然致人于死地,还可以将头示众。最早砍头的刑具是斧,铁器普及后,刀渐渐在斩刑中唱起了主角,不过刀虽然锋利,却也容易磨损,用起来更需要技巧,一些职业祖传的刽子手也应运而生。所谓技巧,就是要瞄准犯人颈部的脊椎骨空隙,一刀下去,身首分离,要是砍得不准,就不一定一下子能砍断,砍得半死的犯人挣扎呼喊,场面就尴尬了。清朝男人留辫子,给行刑带来了方便,行刑时让犯人跪下,一人按住身体,一人揪着辫子使劲拉,尽可能使犯人的脖子伸长,以方便刽子手执行。
活埋
这种方法是把活人埋葬在土里,使人窒息而死。活埋的“好处”:可以大批量操作,工序简单,“成本”低;并且可以强迫被杀者自己挖坑,而挖坑不需要特殊技能;其次不易泄露真相,且很少有人能够逃脱。
木桩刑
行刑方法是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最常见的是插入肛门,任其死去。波斯人、亚述人、土耳其人、俄罗斯人,对木桩颇有偏爱,拿破仑在埃及学会了这种方法,并推广到欧洲。一般的做法是把木桩一头削尖,插入犯人的肛门,如果是女犯人,也可以插在另一个部位。木桩要插得尽可能深,并使用锤子,然后把木桩的另一头插在预先打好的洞里,让犯人在自身体重的作用下慢慢下沉,木桩逐渐深入,直至其从腋下、胸部、背部或肛腹穿出。有的削成圆头,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刺穿内脏,死得慢些。据说犯人在木桩上一般可以活十二小时以上,圆头的木桩如果插得得法,犯人要经历三天的痛苦才死。1958年,伊拉克国王的舅舅因同性恋被处木桩刑。
中国也有木桩刑的一个变种——木驴,那是一具横放的鞍马样的小车,上面突出一根尺把长、寸把粗的木笋。
活剥
活剥即揭人皮,可以是局部、也可以是全部。在剥去表皮的同时,犯人也随之死亡。
作为刑罚,活剥已消失了数个世纪,但人皮一直是可怕的收藏家追寻的对象。19世纪末,人类解剖学史上著名的斯皮兹那展览过一张完整的被鞣过的人皮。而二战中的纳粹分子则收集了带有漂亮文身的人皮,并将部分人皮用做书皮、灯罩、垫纸板或其他艺术品的良材。
肢解
该刑意味着干脆地剁下四肢。但发展到一定时期后,施刑者认为“干脆”太便宜犯人,于是,有了许多种花样,波斯人别出心裁的做法是先从手指下刀,然后切脚趾,再砍手、臂、踝、腿、耳朵、鼻子……
中国人则是截去四肢后用金创药止血,用布包住伤口,再塞入一只大瓮中,置放在厕所里,犯人要痛苦很久才会死去。到了汉代以后,凌迟刑代替了肢解刑,也许在行刑者看来,凌迟刑更痛苦也更精妙。
如今,某些国家依然规定,对小偷可以采用截肢刑,巴基斯坦的法典规定:“第一次犯偷窃罪者将被从手腕关节处砍去右手;第二次犯者将被砍去左脚。”但以此刑剥夺犯人性命的事却没有了。
火刑、烤刑与炙刑
用火烧死犯人是最原始蛮荒的死刑之一,古代西方和东方都对火刑津津乐道。烤刑与炙刑与火刑的区别在于:对犯人一定要用“小火”。将炉火控制在某种范围内,其目的在于让犯人在清醒状态下毙命。
车裂
车裂是古代一种残酷的死刑,民间称为五马分尸。
此刑的执行方法是将受刑人的头与四肢分别系于五车之上,然后以五马驾车,同时分驰,将肢体撕裂。历史上商鞅、苏秦即被车裂处死。
锯刑
以锯子分解人体致死。据说东方人喜好横锯,而西方人酷爱直锯。基督教传入日本后,日本人也热衷于直锯,他们惯常是从头顶开锯,而西方施刑者则倒行逆施,从两腿之间腹股沟的位置开锯,这样做的后果最可怕,因为在切到肚脐的位置前,犯人的意识都非常清醒。为了延长受难过程,往往会让犯人保持头冲下的姿势,这样脑部可以得到充分的氧气,可以避免血流失过快而死。
毒刑
从很早的年代开始,服毒致死就是执行死刑方法之一。
经典案例就是对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处决。苏氏因得罪雅典的权贵而被毒死。当毒药送到后,他问刽子手:“好吧,我的勇士,告诉我该怎么做?”后者告诉他,喝下毒药后不要在房间里走动,因为运动会减缓毒药的发作,延长死亡的时间。另外要尽可能地少说话,否则就需喝下两倍以上的剂量。那时的希腊,多是用欧洲普遍可见的毒芹中提取出来的毒芹碱来做毒药。而在古中国,则多用从动物、昆虫、矿物、植物中的提取毒物。
毒气室和注射毒药致人犯死亡应为服毒死刑的延伸。
凌迟
中国以凌迟的方式执行死刑汉代即有,到明清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凌迟一般从胸部开始,而后至手臂、大腿及身体各部位。有的直接用小刀脔割,有的把一张渔网紧紧蒙在犯人身上,用刀削割突出的皮肉。最精致的是用小钩子把皮肉钩起来,每次割指甲大小的一片,有些讲究的刽子手,行刑时有徒弟端着一个托盘,一把小刀和一个钩子组成一对工具,每对对应胸、腹、背、腰、臂、大腿、小腿等不同部位,比外科医生动手术还要复杂。到1905年,清政府从法律上废止了凌迟、戮尸等刑罚,但实际上还有实施。
绞刑
绞刑有好几种,有的是吊死,有的是勒死,大多数是用绳索或类似的东西来阻止人的呼吸,让其窒息而死。其中吊死是指把绳套在犯人脖子上,让犯人两脚悬空,以自己的重量让自己死亡。而勒死则不需要让脚悬空,主要是通过外力收紧绳圈,以达到窒息的目的。
中国古代绞刑以勒死为多,上吊一般用于赐死。
西欧各国古代把杀头当作王公贵族的特权,绞死是针对平民百姓的。英国的查理一世、苏格兰的玛丽女王、法国的路易十六都是被砍头,如果贵族被处以绞刑,则是个人和整个家族的奇耻大辱。
西欧的绞刑,其实是吊死,有的是提起绳子而死,有的是在脚下放上支撑物(或为一块可以抽去的木板),执行时去掉,两脚自然悬空。前苏联女英雄卓娅以及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就是被以这种方法处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