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12月9日
主题: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
主讲人:朱勇(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9日下午就我国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教授就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并谈了意见和建议。
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同志认真听取了讲解,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
习近平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习近平指出,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习近平强调,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
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习近平指出,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习近平强调,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习近平指出,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1日第1版)
朱勇:彰显法治的力量
【编者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院长朱勇在《中国司法》2016年第8期发表了《彰显法治的力量》一文。文章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的力量。树立法律权威,就要使法治原则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国家法治的力量。树立法律权威,就要使法治原则渗透到国家与社会每一层次、每一角落,让全体公民信仰法治,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
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是法律的目标之一。法律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法律权威,借助法律权威调整社会关系,从而规范社会秩序。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看,法律权威的确立需要经历依
靠国家强制力的过程。韩非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西晋时期,朝廷讨论过法律瑕疵问题,门下省提出:“若常以善夺法,则人逐善而不忌法,其害甚于无法也。”这是说对于生效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
法律的制定需要考量经济、社会状况,考量文化传统、民间习俗,而法律的具体内容则更需要符合社会秩序构建以及国家政治需求。一部符合国情、适应社会需求、能够实现秩序与公正目标的法律,才是一部好的法律,才能算得上善法。制定法律的最高目标,就是制定一部善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讲规矩的社会”,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立善法。当然,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依然存在一些法律法规不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甚至还有法律打架的现象,也就是说立法瑕疵仍然存在。但是,法律完成制定、公布程序,发生效力以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对于公民、法人而言,正在生效的每一部法律都具有严肃的权威,必须严格遵守。而对于法律内容中的瑕疵,可以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通过正常程序向立法机构提出,推动立法机构进行修改、完善。应当明确,生效法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作为违反该项法律而免责的理由。如果以法律有瑕疵为由而违反法律,则会严重侵损法律的权威性,进而从整体上影响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树立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国家建设,司法机关就应当发挥好自己的功能,提升自身的“法治定力”。司法机关是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者,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形成对法律的遵守与敬畏,与司法机关能否正当履行职责、公正实施法律密切相关。所谓“法治定力”是要求司法机关做到两个自信,即法律自信和功能自信。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对于立法机构通过合法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严格适用。司法机关应向社会表明一种态度,即在司法程序中,生效法律必须获得严格遵守。其次,司法机关还必须对自身功能充满自信,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事项,司法机关拥有最终裁决的权威。利害关系人可以发表意见,媒体可以进行评论,但对于事实的认定、法律的运用、行为性质的判定与处理,只能由司法机关主持,其他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干预。
司法机关的法律自信、功能自信,可以向社会传递一种信息,就是司法机关忠于职守,有能力维护法律权威,并通过司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原则是坚定法治立场,维护国家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目标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所有其他外部因素,可以纳入合法裁量之中,但司法活动本身不能受外部因素影响。司法机关必须忠于法律、严格程序,对自身履行司法职责的能力与作用充满自信。只有这样,法律权威才能树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才能提升,社会主体的法治自觉才能形成。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