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党章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科学的合理的有效率的制度。
(一)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伴随着无产阶级政党的出现和发展逐步形成和确立起来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建立共产主义者同盟和第一国际的时候,就把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作为同盟和国际的组织活动方式的基本准则。列宁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把这一原则运用于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并在遵照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神的基础上,逐步确立并不断发展完善了自己的民主集中制。因此,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和要求作出了不同的规定。1927年6月,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首次把民主集中制写入党章。1928年党的六大党章在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中,专门规定了“组织原则: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的其他支部一样,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条根本原则。1945年党的七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写道:“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同时,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中,又专门写了一条:“党的组织机构,是按民主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并提出四个基本条件。这个表述,是我们党历史上重要文件里的第一次比较全面的阐释。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在总纲中,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第一次全面解释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中的民主和集中的含义及相互关系。在第二章“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中,专门写一条,具体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个基本条件,第一次提出了“四个服从”。在八大党章中,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
成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与民主的领导关系变成了指导关系,这个关系一直沿用至今。1992年党的十四大党章,第一次在总纲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坚决实现的四项基本要求之一,与党的基本路线、党的思想路线、党的宗旨并提。在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中,专门列一条全面阐述了民主集中制的六条基本原则。在十四大党章中,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至此,民主集中制的提法更加科学、准确。1994年,党召开了十四届四中全会,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个《决定》把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作为三个重大问题之一,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其中对民主集中制本身作了必要的补充。《决定》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和组织建设中的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实行这种制度,就是要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这一段话,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全面、完整的论述和阐释。
(二)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所谓根本制度,是相对于其他具体的制度、原则来说的,根本制度制约、规范其他具体原则制度,而具体的原则制度都是根本制度的展开和体现。党内各项制度,包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工作制度、生活制度,都是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组织、领导、工作、生活等各个领域的具体运用和法规体现。党的领导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活动中的运用和具体化;党的工作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职能部门运行机制中的运用和具体化;党的生活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生活、党内关系的运用和具体化。可见,党的各项制度、原则的基础和核
心是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地制定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保证。我们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要有力量,除了思想上、政治上的统一以外,还要有严密的组织。它必须建立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建立各组织间严格的组织生活制度和工作制度,从而保证党的组织协调一致的活动和对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党的这些组织和制度都是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
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处理党内关系的。党的组织一经建立,形成了一种多层次的结构。它有中央组织,有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还有广大党员。民主集中制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党员个人与党组织的关系、少数与多数的关系、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关系的基本准则。民主集中制是把党的高度组织性和统一性同发挥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的制度。
(三)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内涵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集中制的民主,就是党员和党组织的意愿、主张的充分表达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集中,就是全党意志、智慧的凝聚和行动的一致。
这就是说,民主集中制原则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结合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一方面,集中是以民主为基础的。党内的集中统一是建立在党内民主的基础上的,没有民主,集中就建立不起来。因为民主是民主集中制的核心,是基础和前提。所以,只有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各种方案都提出来,才能从中进行比较、鉴别,集中正确的意见,制定出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只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才能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真正实现集中。同时,党内民主又是在集中指导下进行的,是受党章和党的纪律制约的、有领导的民主。离开集中的指导,就会成为极端民主化,成为无政府状态。相反,集中如果离开了民主,就会变成个人专断,这样的集中就失去了群众基础,就会软弱无力。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