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正确处理好党组与各方面的关系
摆正党组与各方面的关系,直接关系到能否体现党组的性质和能否正确发挥党组的作用。
(一)党组领导与行政首长职权的关系
行政首长对机关和行业的各项行政或业务工作有权统一指挥,组织实施;有权对行政副职确定分工,并对其布置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有权提出对副职的表彰、晋升、调整分工、调动工作的意见;在征得党组意见后有权任免下属行政干部;有权领导日常工作,召开相关会议。但不能以政代党,同时也不能由党组包揽行政工作,特别是既是党组书记,又是行政首长的同志,更要注意掌握好集体领导与首长负责制的关系。
(二)党组与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
党组主要是靠全面执行党组的五项主要任务,在本部门形成领导核心,而不像地方党委和党的派出代表机关那样负有统一领导所属地区或部门党的工作的责任;党组虽然有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大问题之权,但涉及新出现的有关全局性的重大方针性的重大问题,还必须向批准它成立的党委报告,请求指示,而不能自己讨论决定后就直接行文下发而形成垂直领导。由于党组的这种特定的情况,决定了党组同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的关系只能是指导关系。
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不隶属于本单位的党组,而是隶属于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受同级直属机关党委或同级党委的领导。但是,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实现,团结党外干部和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对本单位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应当大力支持,经常研究,加强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机关党委则主要通过加强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共同保证和监督行政任务的完成。机关党组织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应当向本单位的党组经常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主动争取和接受党组对机关党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三)党组与国家机关党的工委的关系
党组与国家机关党的工委是协调配合的关系。虽然党组和国家机关党的工委都是对批准它成立的党委负责,而且目的也都是为了加强党对国家机关的领导,但党组是由相当的党委批准设在国家政权机关和其他非党组织的一种领导组织,机关党的工委则是相当的党委派到国家机关的代表机关,两者各有不同的职责任务和作用,不存在领导的问题,而是应该都在相当党委的领导下,相互尊重和支持,相互加强联系与协调配合。协调配合的主要内容是:机关党组织的机构、人员编制和干部配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中心组学习和处级以上干部理论培训等制度的落实;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等方面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经工委审议或审批的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机关党委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以及其他问题的研究解决。
(四)上级领导机关的党组与下级领导机关党组的关系
党组是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因此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的党组之间不是也不应该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否则就会形成垂直领导而削弱党委的领导。同时,也不能把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与对党组织实行双重领导等同起来,前者属干部管理体制,后者属党组的隶属关系,如果把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体制理解为党组也实行双重领导,同样是违背设置党组的原则的。当然,上级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特别是报请党委批准行文下发后,下级机关的党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