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七、民主推荐第二十条

【新《条例》】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原《条例》】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释义】本条完善了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区分个别提拔任职的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的不同情形,分别对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可以适当调整的情形。

(本章完)

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三、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三、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四、免职、辞职、降职第六十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五、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九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一、民主推荐第十四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五、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一、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五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一章 总 则_五、总则第五条第五章 考 察_三、考察第二十五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五章 考 察_二、考察第二十四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三条第五章 考 察_一、考察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五、民主推荐第十八条第七章 任 职_二、任职第四十一条第一章 总 则_一、总则第一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四、讨论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动 议_一、动议第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九、民主推荐第二十二条第七章 任 职_二、任职第四十一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三、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三章 动 议_二、动议第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七、考察第二十九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六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一、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七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四、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八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三、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三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二、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二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五、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五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五、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第一章 总 则_四、总则第四条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_三、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二、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第五章 考 察_九、考察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五、附则第七十一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五章 考 察_五、考察第二十七条第十三章 附 则_四、附则第七十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四、民主推荐第十七条第十三章 附 则_二、附则第六十八条第一章 总 则_三、总则第三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七、民主推荐第二十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三、交流、回避第五十六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五、民主推荐第十八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二、选拔任用条件第八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二、讨论决定第三十五条构建科学管用的选人用人机制—中组部负责人就修订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三章 附 则_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章 讨论决定_四、讨论决定第三十七条第三章 动 议_三、动议第十三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三、交流、回避第五十六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三、交流、回避第五十六条第七章 任 职_一、任职第四十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六、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六条第七章 任 职_五、任职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第七章 任 职_三、任职第四十二条第五章 考 察_十一、考察第三十三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一、纪律和监督第六十一条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_四、纪律和监督第六十四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七章 任 职_四、任职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民主推荐_六、民主推荐第十九条第六章 讨论决定_一、讨论决定第三十四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一、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_四、选拔任用条件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_六、总则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_五、总则第五条第十章 交流、回避_一、交流、回避第五十四条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_二、免职、辞职、降职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