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_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导读

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采取公开报名与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种方式。

这次新《条例》相比原《条例》来讲,增加了1条,共4条,在内容上也发生了一些改变。如,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条件进行了说明: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原《条例》只讲报名与资格审查,新《条例》中增加了“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的规定。

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五十条

【新《条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

【原《条例》】第四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释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新《条例》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具体适用情况进行了说明: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新《条例》还规定,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一般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开选拔县处级以下干部不跨省,主要是出于两种考虑:一是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的职位较多,如果广泛采取跨省选拔,工作量和组织的难度较大;二是我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均衡,省情市情县情差别很大,而县处级以下领导干部直接服务于基层地区,需要对当地情况有基本了解,省内干部无疑在这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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