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3)

第一,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第二,偷税逃税,不仅使国家税收减少,而且用不正当手段影响甚至搞垮正当经营的企业;第三,污染环境严重。因此,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也具有现实意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很多条文都体现了规范管理的精神,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2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23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作了较为严格的处罚规定。

但是,由于受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所有制形式定名分划等级的思想和做法的影响,个人独资企业受到一定的歧视,在市场竞争中与其他公有制形式的企业处于不平等地位,加上个人独资企业规模较小,以及经营机制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制定一些鼓励和扶持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政策,对于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多处体现了这一原则,表现在:第一,法律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使它成为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二,法律放宽了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例如,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金的限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同时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设立登记的核准时间(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第12条等)。第三,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第17条)。第四,个人独资企业可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4条)。第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5条),并在第41条规定了违反这一规定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第20条还明确规定了有关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10种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充分地体现了规范与鼓励相结合或规范管理与鼓励发展并重的原则。这一原则必将调动广大投资者兴办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

2.守法诫信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守法诚信原则的法律依据。

守法原则,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法律,即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我国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各类基本法律和单项法律,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法律和立法机关的授权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政管理性的行为规则,如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成本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广义上统称为法律,是国家根据经济运行和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制定的,它反映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大多数人的利益,所有社会组织和各类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因而它必然要限制人们的一些行为,改变人们的某些习惯,它的实施也会遇到一些阻力,甚至遭到某些抵制和反抗。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国家一方面通过各类法律规范规定当事人的守法义务;另一方面,通过具体的法律责任对当事人的守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者追究有关责任。

因此,遵守法律不仅是企业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时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为此,《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根据企业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家加强了市场经济方面的立法,陆续制定了内容涉及各类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产品质量、消费者保护、公平竞争、财务会计、税收分配、劳动工资、工时休假、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企业经营的各方面都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个人独资企业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严格守法经营,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其经济利益的重要前提。

诚信原则,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在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时应忠诚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像对待自己的事务那样尊重他人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以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经济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定范围内,以符合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诚信原则在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首先,它是对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时必须具备的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对当事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起着指导作用;其次,诚信原则是对法官衡平权的授予。“诚实信用”这样的语词从规范意义上看极为模糊,在法律上没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范围几乎没有限制。这种“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导源于这样的事实:立法机关考虑到法律不能包容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不得不把补充和发展法律的部分权力授予司法者,以“模糊规定”或不确定规定的方式把相当大的衡平权交给了法官。因此,诚信原则意味着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能动性,这对于及时处理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经济纠纷案件十分必要。

3.引导、监督和管理原则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六条对1982年宪法第十一条所作的修正中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的是准则制,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不干预,加上企业投资人往往同时是企业决策人,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独立性强,灵活性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加以引导,可能会出现盲目性。所以国家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引导其依法经营,引导其由盲目经营向科学管理发展,引导其由分光吃光向扩大生产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不少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偷税逃税、破坏环境和资源、合同欺诈等违法现象,对这些弊端和消极现象,我们决不可忽视。因此,国家有关部门,主要是工商、税务、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将其生产经营活动纳入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轨道,以维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达到兴利抑弊、促进发展的目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第1条关于该法立法宗旨,第4条关于守法信用原则,第5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法权益,第6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第9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第10条关于企业名称,第2l条关于会计核算,第22条、第23条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第24条关于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五章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都是引导、监督和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结构安排上,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先原则后例外的逻辑顺序,共6章,48条。

一:本章共7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等,同时也对企业的住所、权利义务以及企业中中国党员的活动等一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本章共8条,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设立程序、成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等。

三: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本章共10条,首先对投资人的资格、投资人的财产权利、财产责任和投资人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作了规定。其次规定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最后几条规定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财务会计、用工、社会保险、申请货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拒绝摊派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本章共7条,对解散事由、清算方式、清算通知、债务清偿和注销登记等作了规定。

五:为法律责任。本章共14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生产经营、解散和清算等活动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以及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责任分别做了规定。

六:为附则。本章共2条,分别规定了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本法和本法的生效日期,即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四、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渊源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渊源,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或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命令、判例、习惯等。简而言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渊源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宪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任伺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中有不少规定涉及个人独资企业。例如,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二)法律

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是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最主要的渊源。调整个人独资企业的现行法律主要是《民法通则》和新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一切民事活动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民法通则》中与个人独资企业直接相关的内容主要有:一是有关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制度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属于市场主体法的范畴,有关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地位和设立条件的内容,《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的,要以《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二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权利的规定可直接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三是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应以《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在《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基础上,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及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立法、执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并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而制定出的一部法律。《个人独资企业法》是调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法,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它与其他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此外,《合同法》、《继承法》、《会计法》、《个人所得税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要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要渊源,但不得与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相抵触。目前,我国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在数量上往往超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国务院于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就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规。此外,国家工商局于1989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等有关私营企业管理的规章也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十分重要的法律渊源。特别是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这一规章,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四)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就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有关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所做的解释,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约束力。例如,198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对指导个人独资企业的司法和执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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