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1)

一、法律责任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是个人独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主体因实施违约、侵权行为等应对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如《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8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4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20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多为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以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原则。

2.行政责任

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有6种形式:(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行政处罚法》规定了7种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规定了“责令改正”、“限期改正”、“责令停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9种行政处罚形式。在各种法律责任中,行政责任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最主要的责任种类c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这些行政责任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所应承担的责任。

3.刑事责任

是有关主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及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及没收财产三种。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都是引述性条款,即《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创立新的罪名,它所规定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定罪处刑。

另外,在民事、行政、刑事三种责任形式均对同一违法行为规定了财产责任,即出现财产责任竞合时,应当优先适用和清偿民事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42条规定:“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有以下几类:

1.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作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指在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运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如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等。

2.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负责企业事务管理的人员作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与他们的职务有关,如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索取或收受贿赂、挪用个人独资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等。

3.行政管理部门

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承担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与其所担负的管理职责有关。如果其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就能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稳定;如果其违法行政,滥用职权,疏忽懈怠,徇私舞弊,则必然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随着个人独资企业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责任形式经历了由简到繁、由单一到综合的发展过程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企业及社会组织形式,自其产生至今,已有好几百年,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也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发展时期。在西欧的商人法时期,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只有民事责任。随着发达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普遍实行准则主义以后,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发展中则存在如下趋势,即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的规定越来越严,如个人独资企业犯罪、受聘的管理人员的诚实信用和不竞业义务及相应的责任制度等,相继发展起来。有些国家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对其制定的企业法进行修订,并相应地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加以修正。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和行为的法律制度日趋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2.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中的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综合性的特点

鉴于经济不断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现代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已不仅仅是“市民社会”的私事,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已突破私法或民法的范畴,法律责任不再由单一的责任形式所组成,而是由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机结合而构成。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性和多样性,是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3.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有不同的立法模式

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不同立法体例相适应,现代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在体例上也是多样化的,并非只有一种模式。如英美法系国家的个人独资企业制定法中,多无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且判例在个人独资企业违法责任的确认中起着重要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则多采取在单行个人独资企业法或有关法律中专设章节规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与大陆法系大体相同:有关民事责任主要由《民法通则》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也规定了一定的民事责任;有关行政责任主要规定在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中,这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最主要的法律责任种类;有关刑事责任,则由《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法律责任”一章的指示性规定与《刑法》的具体规定相结合,因为我国只有《刑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单行刑事决定才能规定犯罪和刑罚。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在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因没有履行登记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是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行政监管活动,所以个人独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主要是行政违法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主要是行政责任;但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刑事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

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需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并且,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有保证责任。企业登记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审核时,发现个人独资企业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予登记。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登记时所提交的这些文件是虚假的、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并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该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此违法行为的,由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登记事项。只有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才是合法的,企业使用的名称必须与其登记的名称一致,如欲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使用,否则即为违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或者伪造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涂改营业执照,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违法涂抹、更改营业执照上所载之事项的行为,也就是擅自变动营业执照的内容;出租营业执照,指个人独资企业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违法将自己的营业执照让给他人使用,以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转让营业执照,指个人独资企业采取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将自己领取的营业执照移转给他人;伪造营业执照,指冒充企业登记机关名义,非法制作营业执照的行为。以上这些行为,都违反了企业登记和证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妨害了登记机关对企业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5条规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未领取营业执照,冒用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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