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2)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共有五项,它是登记机关必须掌握的个人独资企业最基本的情况,具有重要意义:

(1)登记事项是个人独资企业基本情况的浓缩化,是其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具体化。

(2)登记事项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后,就成为企业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例如经营范围就是确定企业能够经营什么、不能经营什么的判断依据。

(3)确认登记事项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法律、政策得到具体执行的过程。

(4)登记事项经核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企业的行为与登记事项是否吻合,是区别企业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志,也为国家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和裁判提供了依据。

因此,登记机关应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对这些登记事项提供准确、详尽的文件和证明,否则不予登记注册。如果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法、不真实的内容,还可以要求其予以修改或重新提交。

(二)登记事项的内容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等五项。

1.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称谓。具体内容请参见本章“名称登记”一节。

2.企业住所

企业住所,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企业住所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可以在一起,也可以不在一起,并且生产经营场所可以有多处,但住所只能有一个。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往往就是企业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住所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住所具有重要意义。个人独资企业的住所一经核准登记,它就是企业登记和监督的管辖地,也是仲裁和诉讼的管辖地,又是法律文书的送达地,还是合同的履行地。

3.投资人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和所有者,也是企业法律责任的最终承担者,投资人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对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进行登记就尤为重要。投资人的姓名应当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不得使用别名或者假名。居所是公民居住的场所。我们认为,这里的“居所”应以“住所”理解,因为公民的居所可以是长期的,也可以是短期的;可以为一处,也可以为多处,而且经常不固定,因此,居所的法律意义不确定。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投资人的居所应当为投资人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投资人的现住所与居所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供其现住所地址。另外,登记机关还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供居所和现住所的邮政编码及其联系电话。

4.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出资额,是指投资人申报出资的以货币表示的资产的数量。

出资额包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作价的非货币形式的资产,应依法评估资产价值,比如房屋作价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的评估可以到科技管理部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不评估的财产,可以用数量词来反映,如一头牛。

出资方式,是指投资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投资的表现形式。按照有关规定,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法律对出资方式不作限制,一是为了便于个人独资企业充分发挥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的功能;二是为了促使个人独资企业在最简便的资产基础上尽快建立起来,从而促进个人独资企业快速发展。

5.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由投资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特定行业或特殊商品时,还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企业就要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超越或随意改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现行私营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从事的行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饮食服务业、修理业、科技咨询以及文化娱乐业、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从事哪些行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规定,参考国家对私营企业的现行规定,军工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是不允许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

经营方式,是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活动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之所以把经营方式作为登记事项,理由是目前国家还有一些禁止个人从事的经营方式的规定。例如,批发是企业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但是食盐、烟草、图书等批发业务就不允许私营企业经营,为了与这些规定相配套,对个人独资企业增加“经营方式”为登记事项是必要的。经营方式一般有:自产自销、代购代销、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零售、批发、批零兼营、客运服务、货运服务、代客储运、装卸、修理服务、咨询服务等。

随着经济生活的迅速发展,尤其是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经营方式显得更加灵活多样。如代理销售、连锁经营等,都是新产生的经营方式。但是,也有一些经营方式(譬如说,批发与零售)有时难以区别。

当前,要注意依法核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个人独资企业经营的行业、商品和服务外,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受其他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类别名称核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对于行业分类标准以外的新类目,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予以核定。

四、登记程序

(一)登记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程序,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所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步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程序,是指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登记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方法、步骤和过程。个人独资企业从申请设立登记起,到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是一个法定的登记审批程序。

相对于规定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说,登记程序是登记管理法律中的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是登记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登记实体法律规范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因此,严格遵循法定的登记程序,无论对申请人还是对登记管理人员,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申请人按照法定登记程序的要求,及时、全面、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申请文件材料,就有利于登记机关依法开展核准登记工作,从而尽快获得核准。

(2)严格遵守法定的登记程序,是登记管理人员依法登记原则的要求。登记程序是根据登记工作的内在规律,为保障登记管理顺利、合法、科学进行而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严格遵守法定的登记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助于登记机关内部分工负责、互相监督,保证登记工作的客观公正,而且也是向社会展示登记人员工作作风的一个窗口,对树立登记人员的服务意识有重要作用。

(3)遵守法定登记程序,是登记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对于违反登记程序,可能影响作出正确登记决定的,应认定为无效登记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应追究相关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的一般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审批的一般程序可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等几个步骤。这几个步骤和环节是有内在联系的一个完整的过程,不仅不能缺少任何一个环节,而且必须依次进行,是适用于设立、变更、注销等所有登记行为的普通程序。

1.申请

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开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准备好办理登记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件,到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申请步骤是投资人的单方行为,完全由申请人自主决定。在申请环节中,申请人应注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免影响登记机关的受理。

2.受理

是指登记机关接受申请人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经办人员检查验收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文件,各种手续齐备后,发给申请人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填写后,交回登记机关。对于手续不完整或证明文件不齐备的,不予受理。

3.审查

是指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和填写的申请登记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查验,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申请人的实际条件。这一步骤是登记审批程序的中心环节,它既是登记机关履行职责,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过程;又是对申请人接受审查,进行法律、政策指导,明确其权利和义务的过程。所以,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后,应指定专人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实地调查,以把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审批程序中这一关键环节。

审查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提交的各种文件、证明是否完善和齐备。实质性审查主要审查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备登记条件,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如果发现手续不完备的,应说明情况,让其补办;情况不实的,令其更正;不具备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条件的,应予以驳回;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4.核准

是指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经审查、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实践中,一般由承办人在签署意见后,经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再报局长批核,并及时将核准决定通知申请登记人。根据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即收到法律要求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这是对核准登记的法定时限要求。登记机关应提高办事效率,严格遵守这一规定。

5.发照

是指登记机关对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颁发、换发营业执照。发照环节包括证照的打印、登记费或证照工本费的缴纳、申请人领回证照等具体活动。

对经核准不予登记的,应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营业执照的颁发,意味着登记机关完成了对某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审批程序。它标志着该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了企业主体资格和合法经营地位,同时也便于登记机关对它的监督管理。

五、名称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概述

1.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概念和作用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是指用文字形式表示的一个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标志,字号(或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在申请企业登记时,由登记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1)名称可将不同的企业以及企业与其他社会组织区别开来。

(2)个人独资企业用自己的名称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使社会通过企业名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看出企业所在地域、主要从事的行业、经营特点、经营方式、组织形式、企业规模等情况。

(3)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同注册商标一样,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在市场上享有很高信誉的企业名称,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名称专用权与名称权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企业名称的登记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民法通则》第99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企业资格的同时,即享有了名称权,可以依法使用、收益和处置自己的名称权。

(3)名称权包含名称专用权。名称专用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特定标志的体现,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为了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一致,应用“名称权”来代替“名称专用权”这一称谓。

(二)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构成个人独资企业名称的四个基本要素依次是:行政区划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行政区划

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省略“省”、“市”、“县”等字,但省略后可能造成误认的除外。县以上的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应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独冠用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不冠行政区划,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其名称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字号

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应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是某一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主要标志。除特别规定外,字号应置于行政区划之后,行业或经营特点之前。个人独资企业有自主选择企业名称字号的权利,但所起字号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不能在客观上使公众产生误解和误认。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但应提交投资人签字的同意书。

3.行业或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个人独资企业应根据其组织结构、责任形式、业务情况等,选择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注意避免脱离自身实际业务情况而盲目追求“大名称”。

4.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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