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疑窦

米月同小慧从李媛媛家出来,心情十分沉重。

小慧愤愤道:“这对夫妻,可以做一部很好的教育警示片,让这些爱找小三的男人知道是个什么下场。”米月却仍在沉思,问:“你觉得,顾小明是杀人犯吗?”小慧摇了摇头:“人是不是他杀的,我们不是还没有找到确凿证据吗?”米月苦笑:“你觉得我们还能找到证据吗?说实话,我这次来,并没想在证据方面有突破,只想抓住这其中的某些细节进行推理。一般说来,如果说顾小明杀人,不外乎有两种手段,一个是蓄意谋杀,如果是蓄意谋杀,那么,只要是一名智商正常的人,杀人的事前事后,他不会不考虑如何不给自己留下证据,比如说,他一般不会在事前还要在受害者房间里点外卖,之后还出现吵架等容易引起周围房间的人知情的情节,在杀了人后,一定会考虑如何处理尸体,案发地与西江河不远,当时又是晚上,他完全可以等深夜无人的时候把尸体仍到河里的,不会就这样放任不管,坐等尸臭后被公安发现查到他头上,更不会自杀或者潜逃,所以说,我们可以排除他是蓄意杀人。再就是激愤杀人,这种动机是有的,孙秀梅对顾的恶语相向以及威胁,会造成顾小明失去理智,杀人泄愤和灭祸,但从他今天的言行举止以及当时的情景看,说他杀人,有几个不合情理的地方,比如说,如果是他出于一时的疯狂失控杀人,而在杀了人后自己想到西江河跳河自杀,当时他从现场出来,是经过西江河的,在经过西江河而没有当场跳河,却还回到家,把自己身上的物品放到家里,期间还与弟弟通了电话,然后到河边跳河,这就说明,他当时心里应该是非常冷静,这种冷静,对一个平时没有杀过人,生性胆小怕事的人来说,是很难做得到的;还比如,他有必要杀她吗?虽然当时双方在打架吵骂,但他说过,这种事不止一次了,有一次还动了刀子,也被他劝下来了,在他心里,他应该还是顾忌她肚子里的孩子的,就算他再失出理智,也没有到下如此手段杀人的地步;再比如,孙秀梅是被她自己所穿的一条红色内裤勒死的,我看过尸检报告,孙秀梅是浑身赤裸,呈大字形仰卧横在床中间,头部至腹部盖着棉被,颈部勒有短内裤,我们从顾小明的供述看,他知道孙秀梅已有身孕,并没有与她发生*关系,那么,在他相处和离开的时间内,俩人是在饭后相互打骂,甚至出门后还在打骂,受害者应该没有脱光衣服,就是顾小明要杀人,或者是一时激愤杀人,对一个已怀身孕的弱女子,他可以直接用双手将其勒死,不太可能会脱光她的衣服,甚至脱下她的内裤来杀人,这也不太符合常理。”

“也许,孙秀梅当时把内裤放在床上或其他什么地方,被他顺手拿来当凶器呢?”

“不排除这种可能,但作为女人,一般情况下,在明知有人进来的时候,是不会随便把短内裤放在显眼位置的,即使放在显眼位置,她也会本能的收藏好,反而有这种可能,就是这个杀她的人,是突然闯入的,因为,她还没有来得及收好她的内裤。”

小慧一时没有说话,她似乎在对米月的推理存在不少疑虑,米月叹息了一声,道:“当然,我们并不能证明顾小明说的就是实情,虽然看不出他有说谎的表情,过去这么多年了,人的一些回忆,也很难从表情上看得出来,我们回去,还是好好重新看看案卷吧,看来,我们的工作重点,是要找出顾小明从孙秀梅家出来之后,究竟有没有人出入过她的房间。”

米月再一次带着自己的疑点,细查顾小明杀人案的案卷,她试图从现场的蛛丝马迹中找到她的需要的东西。

现场勘查记录:现场位于市东城区沙塘路丰硕公寓404室,门前有一双棕色拖鞋,门锁着,没有新鲜破坏痕迹,入门即为睡房,靠北墙放一塑料矮柜,柜上放着书,一双拖鞋,一张妇幼保健院的药费单,靠西北墙角处放着一张150CM×180CM的睡床,床上有一具女尸,全身赤裸,呈大字形仰卧,横在床中间,头朝西,双脚着红色凉鞋,双脚叉开朝东,头部至腹部处盖着棉被,颈部被用红色短裤勒着,双脚相应的地下有腐败血水,且有蝇蛆,搬开尸体,床垫上有腐败血水,在西墙上吊着一双黑色女装皮袋,袋内有一张男女合影照片,靠西北墙角处有一矮桌,桌东侧旁有一白色塑料袋,内有两个方形快餐盒,两双筷子及两个园柱形纸杯,盒内有饭菜残渣,杯内有汤的残渣,南墙有一窗,窗上挂一布帘,在靠南墙上放着矮柜,柜上有电视机、VCD机及VCD片,靠东墙上放着一布衣柜,内有衣服,在靠东北墙角处放着一个皮箱,箱内装有衣服,经勘察现场未见其他异常痕迹。现场提取指印5枚,相片一张。

米月叹息,这个现场勘查,仅反映门及门锁无新鲜的破坏痕迹,但南墙上的窗户未表述检查情况,窗户是否完好,有无攀爬、被撬情况不得而知,房内有几个人的脚印、指掌纹、屋内有几个人的洗澡用具、拖鞋,衣柜、箱子内是否有男性衣服等不清楚,米月想找出有第三者进出现场的证据,却无从查起。

再看尸检报告:尸体全身裸露,足穿红色凉鞋,颈部戴一绿色玉坠,尸长160CM,双手指甲紫绀,尸体高度腐败,呈下行型,面部巨人观,腹部及腿部表面有腐败水泡形成,尸体上蛆虫长度为1CM,舌尖突出,位于上下牙齿中间,右上唇粘膜见一0.5×0.3CM淤血,颈部勒有一条短睡裤,于颈部打一活结,尸体体表未见其他外伤性损伤。解剖所见: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舌骨和甲状软骨未见异常。根据检验,结论是,孙秀梅系窒息死亡,综合分析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为三天左右。

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提取的牙签基因分型与尸检提取的肋软骨基因分型一致,但尸体阴*试子和现场提取的筷子、快餐盒、吸管、杯子等物及嫌疑犯顾小明家提取的刮胡刀和牙刷未检出有效基因分型,无法比对。

米月又一次失望了,笔录反映现场门前及门口矮柜上各有一双拖鞋未提取,勒在被害人颈部的短睡裤、盖在被害人面前面部的被套未提取,塑料矮柜上的保健院收费单未提取,上面是否有嫌疑人的指纹不清楚;床上、地下、被套上的血水未提取,墙上女式挎包内的物品既未记录也未提取,嫌疑人离开现场关门时是否在门及锁上留有指纹、窗户玻璃、电视机、VCD机、电风扇上是否有指纹未见勘查记录;从尸体解剖看,未提取心血、脏器进行常规毒物化验,被害人被扼颈时作为本能应当有的反抗行为,但未提取被害人的十指指甲检验鉴定。米月更无法判明是否有第三者进入现场的直接证据和根据死亡的准确作案时间。

米月查阅现场走访证据,与404房同在一层的还有4个房间,包括楼上楼下住户,应有十多户,但卷内仅收集了403室及405室两名证人材料,其中403室的张某某反映,9月28日晚上6点多钟,自己正在房间看电视,听到404房的女客开门后与一个男的有说话声音,说的什么听不清。又过了半个多小时,隔壁的404房好像有送外卖的敲门,之后有男女打闹的声音。405室的李某某反映,9月28日他们全家国庆节期间回了老家,10月1日回家的时候,发现404房有臭味,便告诉了公寓管理员,管理员用备用钥匙打开门后,才发现有一女子死在床上,于是打110报警。

米月查找其他证人,包括公寓管理员刘某某,给顾小明送快餐饺子的快递员王某某,除此之外,没有证人证实当晚上404室除顾小明外,还有其他人员出入,也没有证人证实404房的女子与其他人有来往。

米月查受害人的手机号通话清单等相关信息,证实案发当天顾小明先后接到孙秀梅5个电话,最后一个电话是下午5时20分打来的,通话时间1分20秒左右。侦查人员当时居然没有收集受害者的通话清单,待顾小明归案后已丧失获取条件。

看来,米月得重新对404室所在楼房的相关人员,包括在案发期间有可能见到出入楼房人员的目击者进行一次彻底摸排,她一定要找出出入404室的第三者。

米月把摸排顾小明案的事交给了吴昊,要筛查出孙秀梅被害案案发期间现场周边丰硕公寓居住人员情况以及出入丰硕公寓的人员情况,确定人员名单后,逐个进行走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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