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资源法_第四节 循环经济法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是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是在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利用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带来的资源约束和环境压力背景下提出来的。2008年,我国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建立了如下制度。

第一,循环经济规划制度。规定了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程序和内容,为政府及部门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了依据。

第二,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把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三,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规定生产者在产品废弃后应当承担的回收、利用、处置等责任,将生产者的责任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

第四,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国家对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建筑、造纸、印染等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用水量超过国家规定总量的重点企业、实行能耗、水耗的重点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第六,明确减量化的具体要求。对于生产过程,规定了产品的生态设计制度,对工业企业的节水节油提出了基本要求,对矿业开采、建筑建材、农业生产等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提出了具体要求。对于流通和消费过程,规定了服务业的节能、节水、节材要求;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消费等。此外,还对政府机构提出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

第七,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具体要求。对于生产过程,规定了发展区域循环经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工业余热余压等综合利用、建筑废物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利用以及对产业废物交换的要求。对于流通和消费过程,规定了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废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机电产品再制造,以及生活垃圾、污泥的资源化等具体要求。

第八,建立激励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收费制度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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