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_第六节 突发事件应对法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主要内容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应急管理法,共7章70条,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与社会成员的应急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全面规定了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基础性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宣传及应急演练、各类救援队伍组建、物资储备、经费保障、通信保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制度,开展危险源调查、登记、风险评估,调处和化解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基层矛盾纠纷等。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当前,我国现行应急预案可分为五种类型: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大型活动与特殊场所的应急预案。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监测与预警

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制度是指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前提。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

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情,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

(1)启动预案。突发群体伤亡事件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最先接报的部门或人员要第一时间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领导小组立即通过各种途径核实事件性质等信息,并迅速召集工作小组所有成员,通报事故现场情况,认真评估事故危害程度,要在20分钟内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先期处置。应急预案启动后,要迅速派员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查实事件性质、发生原因、涉及范围、人员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

后,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3)信息发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态情况,及时发布事件信息,作出紧急疏散和撤离等警报,也可以向社会和周边发布警报。

(4)现场处置。处置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控制、救援、保全等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对事故伤亡人员进行登记。

(5)善后处理。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组长下达解除应急救援的命令,按照预案要求组建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包括:事故调查组、事故善后处理组、接待工作组、事故经费保障组。

五、事后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突发事件损失的评估制度和重建计划的制定。应急处置阶段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面临两大重要任务:一是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二是基于评估的内容,制定恢复和重建计划。

六、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8)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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