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创业篇_第三节 正确处理劳动关系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劳动关系,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时间和休假、劳动卫生、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和职业培训等劳动问题。

一、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

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的工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三、工资

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形式。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在法定假日、假期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按照国家报告处理制度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劳

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对女职工和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超过体力劳动强度和应禁忌的劳动,以及实行相应特殊劳动保护。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超过体力劳动强度和应禁忌的劳动。

五、职业培训

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提高劳动者素质。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六、劳动争议的解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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