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创业篇_第五节 学会运用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或社会为了补偿现代社会已被削弱的家庭功能,帮助全体社会各种成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应对现代社会的经济风险,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的经济福利制度。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使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灾害及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社会保障法的宗旨是:保障基本人权,即获得最低限度生活条件的生存权;保障社会公平,即没有过度的贫富差别;保障社会安全,即形成防范和化解风险,自动减轻震荡、恢复平衡的社会安全体系。

社会保障关系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等。

一、社会保险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重点部分,是整个体系的支柱。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社会保险法》,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作了系统性的规定。

(一)养老保险

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领取一定数额费用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首次确立意义重大。我国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如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养老保障地区差别大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低有直接关系。社会保险法确立了“全国统筹”目标,意味着不同地区的企业缴费率将统一,有助于推动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实现劳动力跨地区自由流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人力资源,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难题,地区之间养老金待遇差距也会缩小。

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这体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过去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

明显的二元特征,城乡差距大。社会保险法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取得了进展。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模式、资金来源、筹资方式、待遇标准也正在朝着一致的方向努力。

(二)失业保险

指劳动者在法定失业期间内(最长期限24个月)获得一定物质帮助,促进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失业保险待遇主要有: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一次**补助、参加转业训练和生产自救。

(三)医疗保险

即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非因工伤病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待遇主要表现为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住院等项目。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改革正在进行,新的医疗保障体系亟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四)工伤保险

即职业伤害保险,指劳动者因工致伤、致残、死亡时,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属于广义工伤,包括工伤和职业病。工伤保险兼有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性质,所以,伤害程度是据以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和标准的主要因素。工伤保险是法律规定必须对全体职工实行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五)生育保险

即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有:产假,含产前假十五天,生育产假九十天;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等等。

二、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援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4个方面:救灾、救济、五保和扶贫。

三、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1)抚恤。抚恤是政府对因公伤

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2)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3)优抚社会化服务。国家和社会筹资建造的服务设施,如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等。

四、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这种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第一,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第二,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第三,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第四,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

法治小故事

当合同约定与公司制度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以何为准

2011年2月初,赵先生应聘到某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对年终奖的约定是:“经考核合格,每月可领取规定数额的奖金,年终奖按实际履行月份所应分摊的规定数额领取。”2012年1月初,公司发年终奖时,赵先生等3名新员工分文未得。公司一主管告诉他们说:公司的《员工手册》有新规定:“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关于“凡新职工,当年无年终奖”的制度规定,因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悖,当属无效。对此,赵先生等3名新职工可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公司协商,若不成可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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