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篇
第一节 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是独立的单位法人
学生是在学校学习知识的特殊群体,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学校既是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基本场所,又是与学生关系极其密切的重要机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成为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这里,首先要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也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单位法人,学校在一般的民事活动中与其他民事主体没有区别,都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从本质上讲,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在进行普通民事活动时,与学生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双方都应当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学校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学校是国家设立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同时又服务于特定的行政目的,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即行政法上所称的“行政主体”,或者行政诉讼法上所称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首先,学校并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如《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学校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组织,不属于营利性的经营实体。
其次,学校享有一定的公共行政权力。《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九项权利,《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八条又专门规定了高等学校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学位条例》也专门规定了学校及其他科研机构依法律授权取得学位授予权。因此,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学校享有广泛的权利。如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的处分及处理都是学校行使权利的重要表现。
现代社会,学校与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已没有本质区别,能够
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受教育者(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从长远看学校决定了一个国家国民的整体素质及综合国力,因此,学校不再仅仅只是一个自治的学术组织,更是一个受法律委托的行政主体,其在管理学生过程中行使的权利已具有国家公共权力的性质。
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存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学校向学生收取住宿费、设备设施使用费的行为等。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学校与学生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一般具有对等性,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承担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一般受国家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调整,由此产生纠纷付诸司法后,一般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因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产生来源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的管理,因此,二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学校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一定的具有公权力性质的对学生的管理权。学校的这种权力,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广泛性的特点,无疑属于行政权力,因此,学校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规定,学生在学校期间要接受校方的管理,在接受管理的过程中,学生与学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隶属型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对等,学校一方享有法律授予的概括的管理权,在必要时可以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要求学生履行新的义务。因此,这些法律关系受《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行政性法律的调整,由此产生纠纷付诸司法后,一般只能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四、学校管理权的内容
学校的管理权是学校在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此做了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校规制定权
校规制定权指学校为了校园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上位法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在许多有关教育的立法中,都明确授权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制度。如《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校长职权时,首先就明确指出校长有权“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校规的制定主体可能各不相
同,比如有关教务工作的校规,可能由教务管理机构(教务科、教务处)制定颁行,有关图书馆使用的校规可能由学校图书馆制定颁行,至于关系全体师生切身利益或重大事项的校规,则一般由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颁行。但是无论哪个层面的校规,都不得与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相冲突和违背,否则应归于无效。
(二)学籍管理权
学籍是指被国家招生单位或部门正式录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注册手续后取得的作为学校学生的资格。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指学校针对受教育者的不同类别、层次,制定有关入学与报名注册、成绩考核、纪律与考勤、留级与降级、转专业与转系、退学、休学与复学、转学等事项的管理办法,并具体实施管理的活动。学校学籍管理权即是学校对学生入学、注册、休学、复学、停学或者退学等学籍事项进行管理的权力。
学籍管理权是学校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所拥有的一项特殊的权利,是普通公民和一般社会组织所不能行使的公共权力,是学校加强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职能,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需要。
(三)奖励处分权
所谓奖励处分权,是指学校有对各方面全面发展及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及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者处置的权力。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处分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实际,学校可以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校园秩序管理权
校园秩序包括校园安全、校园集会和演讲秩序、举行文艺活动、设置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设备等与教学科研及学生学习密切相关的学校内部的有序环境。校园秩序管理权是指学校为了加强学校校园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和谐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环境,依法对学校校园秩序进行有效管理的权力。
(五)颁发学业、学历及学位证书权
颁发学业、学历及学位证书权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学历、学位证书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学校享有的学籍管理权的自然延伸,也是学籍管理权的出发点和归宿。如《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力。
(六)其他权利
这是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其他权利,比如自主招生权、奖学金的发放权、学生的档案与户口管理权等,这些权利是学校管理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