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国家调整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性
经济性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作为上层建筑的经济法是直接反映经济基础、调整经济关系的,因而它不仅要对各种经济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必须直接体现、反映和符合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为经济基础服务。同其他部门法相比,它同经济关系有着更为广泛和直接的联系。
2.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规范的构成上,经济法既包括若干部门经济法,又包括若干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对内经济法律规范,又包括对外经济法律规范。其次,在调整主体上,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法人主体,也包括自然人主体,既包括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还包括各种不同身份的个人。再次,在调整范围上,既包括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包括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
3.指导性
经济法的指导性是通过经济法规所具有的促进和限制两种功能、奖励和惩处两种后果表现出来的。国家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和任务,制定不同的经济法规,有的法规侧重于限制,有的法规侧重于促进,有的法规则兼而有之,来引导各项经济活动走上正确的轨道。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的经济关系。所谓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由国家协调、干预的经济关系,它具体包括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运行协调关系、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1.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和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全局性协调、干预所产生的经济关系。任何市场都存在因自发调节不能解决的长远的、全局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只能由国家调整。
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明确国家调控的任务、目标、范围、程度、方式,以及国家通过颁布和执行计划、税收、财政、金融等方面的经济法规,从宏观上调整国民经济当中的经济关系,保持供需总平衡,确立和协调生产与消费等重大比例关系,培育和发展市场经济体系,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和协调发展。通过颁布和执行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价等方面的经济法规,从微观上调节国民经济中的经济关系,规范企业行为,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市场运行协调关系
市场运行协调关系是国家在建设和完善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使商品和各种生产要素能自由流动。市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竞争与不正当竞争或垄断的矛盾、个
体利益侵犯社会利益的消极现象,由于市场本身无力消除这些矛盾和消极现象,市场自发机制也不能维护市场秩序,需要由国家进行协调、干预,以便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对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管理所进行协调、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其中企业是最为重要的主体。对市场主体的协调、干预,就是国家根据社会整体利益需要,通过全面规定市场主体资格条件、法律地位、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经济责任制、内部承包、经济核算、工资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及奖惩措施等,对市场主体体系进行统筹、规划、调节,对各个主体则区别指导、组织、服务、监督,既保证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格主体,又保障其交易安全、不受摊派等合法权益,如对企业设立的审批和登记、税收的优惠、财务核算和分配的限制等。这种协调、干预不是要将市场主体变成政府机构的附属物,而是创造市场主体生存、发展的合适空间,促使市场主体内部结构优化、经营机制转变、经济效益提高。
4.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指在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劳动者实行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通过制定和颁布实施有关经济法规,规范和明确应由以企业为主的各类经济组织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利益,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既应防止各类经济组织承担过多的社会负担,造成“企业办社会”,又应防止其逃避应尽的社会责任,使劳动者的利益得不到稳定和可靠的保障。经济法对社会保障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规定并实施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互助等制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安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是多层次经济法部门组成的统一体系。经济法体系的结构概括如下:
市场主体法。包括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各类外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法规。
市场秩序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市场管理法规。
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预算法、投资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国家宏观调控法规。
三、经济法的作用
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反映着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的状况,并积极调整着经济关系,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经济法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作用和生产力发展的影响,比其他法律更为直接和明显。这不仅表现在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完善和巩固,而且表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执法、司法来实现组织、领导和管理
国民经济的职能,合理配置各种市场资源。具体说来,经济法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是保证社会主义方向和整个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扩大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对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比国有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并且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要求,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也是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改善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推动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迅速发展。
第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在经济法律、法规中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措施作出规定,使这些措施规范化、法律化,有助于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严格地遵守和执行这些措施。同时,规定了经济体制改革措施的经济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如此就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排除经济体制改革中的阻力,有力地贯彻需要采取的措施,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对外开放是我国长期的基本国策,是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措施。因此,必须积极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在当代,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系十分密切,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都不能孤立地发展。闭关自守,就不可能缩短我国同发达国家在经济、技术上的差距,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我国先后在对外贸易、涉外投资、涉外税收、涉外金融、涉外经济合同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实践证明,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对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共同开发资源,引进先进技术,学习经济发达国家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加强市场管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方面,以及在计划、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目前,还在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立法工作,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上述经济法律、法规有助于实现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化,市场经济秩序正常化,保证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同时,有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弥补市场调节的局限性,有效地解决市场调节不能解决或不能解决好的问题。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