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国家司法、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遵守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法律。
一、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立案管辖,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亦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刑事案件首先由谁立案、谁开始诉讼的问题。
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表明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都由公安机关负责。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是指:①依法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②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③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刑事案件;④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件。《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私人财物案;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案,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讯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各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受理一起刑事案件应由哪种、哪级、哪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的问题。
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划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级别管辖是: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以外的绝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包括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主要是:
犯罪地法院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居住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工作或学习地点。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的案件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人。诉讼参与人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当事人;二是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当事人
当事人,指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拥有广泛诉讼权利,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被害人
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能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2.自诉人
指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自诉人的诉讼地位是原告,通常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都是当事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涉嫌犯罪的公民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涉嫌犯罪的人称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得到赔偿的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1
.法定代理人
指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2.诉讼代理人
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亲友、有关的社会团体、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辩护人
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以及受人民法院指定,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和亲友。
4.证人
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了解案情的第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
5.鉴定人
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6.翻译人员
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特定的诉讼参与人进行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1.拘传
拘传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与传唤不同,区别在于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需要填写《拘传证》,领导审批,由侦查人员或司法警察执行。
2.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保证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象为: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④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⑤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⑥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控的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较严厉的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适用对象、范围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缴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时适用。
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4.拘留
拘留亦称刑事拘留,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适用刑事拘留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拘留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实行拘留。刑事拘留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最长为10日,特殊情况下最长为14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为37日;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日。
5.逮捕
逮捕,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审查的强制方法。
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三个条件:①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需要具备的条件是:①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诉讼为前提;②被害人的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③被害人的损失必须是物质损失;④有赔偿请求权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了赔偿请求。附带民事诉讼在处理程序上依附于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为依托。
五、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案件一般从立案开始,经过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刑事诉讼程序可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立案
立案,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并应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标志,是刑事案件必经的法定阶段。
《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有犯罪事实。指有《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而非一般违法犯纪行为,同时必须有
一定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决非出于主观猜测、凭空捏造。
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指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刑罚处罚。
(二)侦查
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监狱对在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侦查。除此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
侦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为起诉做好准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提供可靠的证据。
侦查行为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和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侦查机关经过侦查,认为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时,决定侦查终结。侦查终结可以为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分别做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三)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以起诉主体为标准,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方式。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法院起诉,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公诉指由依法享有刑事起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和公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予制裁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实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做出提起公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转变为刑事被告人。
提起公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②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③提起公诉应当符合审判管辖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有两种:一是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做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审判
刑事审判,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辩论、调查。裁判是对案件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做出公正的处理决定。我国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有四种: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为普通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为特殊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程序和必经程序。第一审的法院裁决,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或抗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庭审判有合议制和独任制两种审判组织。法庭审判程序按照以下五个阶段进行: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2.第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所以,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或者抗诉,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上诉,指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上诉可以用书状或者口头提出,口头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制成笔录。《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提出上诉的理由作任何限制的规定,因此,有上诉权的人只要“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都可以依法定期限和程序提出上诉,自然引起第二审程序。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活动。有权对第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只能以抗诉书的形式提出,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即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上诉、抗诉提起的期限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实行全面审查原则,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①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②直接改判;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二审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指对判处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死刑案件必经的程序。
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上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亦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才能适用这一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正确的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五)执行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付诸实施的活动。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程序,刑事执行包括:①交付执行;②解决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诉讼问题,即变更执行。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