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与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的一种社会形式。婚姻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对该法的修正案。
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的,财产关系是依人身关系为转移的。婚姻法有以下两个特点:首先,婚姻法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婚姻家庭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在一国之内,婚姻法是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普遍法,而不是只适用于部分公民的特殊法。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对某些问题的特殊规定。其次,婚姻法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关系既是法律关系,又是伦理关系。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家庭领域表现的特别明显。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这些内容是调整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是指当事人有权依法根据个人的意愿决定自己的婚姻,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主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不许任何人包括父母加以干涉。
离婚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在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并通过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阻碍。
(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要求任何人只有一个配偶,不得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婚姻。
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但在法律上无效,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各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婚姻权利平等。即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其次,夫妻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再次,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最后,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强调对他们的保护,对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有特殊意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男女平等原则的重要补充。目前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还存在着某些实际的差别。重男轻女的现象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依然存在。因此,从实际出发,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加以特殊的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我国《婚姻法》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离婚时分配共同财产,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应根据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来处理等。这些无不体现了特别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整个社会的任务,也是家庭的重要职能。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和家庭的一项重要责任。为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对失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五)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地调整人口增长速度,控制人口的增长率,提高人口的素质。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结婚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分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首先,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完全由当事者本人决定。
其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种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叫做法定年龄。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如果男女双方已达婚龄,又符合其他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再次,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2.禁止结婚的条件
首先,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是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是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
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为了男女双方的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幸福,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应以对双方负责的态度自觉的依法办事。结婚前应积极的进行婚前检查。以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
(二)结婚法定程序
1.结婚登记
结婚的法定程序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建立结婚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我国采取法律婚,即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2.结婚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以及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等证件。
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3.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有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共同财产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四、家庭关系
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成员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家庭的基础和核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这是处理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
1.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1)姓名权。我国《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双方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不因结婚而改变。双方所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2)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3)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而不是单方的义务。
2.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
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夫或妻个人特有财产、子女的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财产,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约定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双方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是以夫妻间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继承一方遗产的权利。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相互扶助、互相供养。当一方因患病、年老等引起生活困难时,对方应承担扶养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是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拟制血亲是指彼此本无血缘关系,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1.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时还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一规定表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不得随意推诿的。而对成年子女则是有条件的,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或生活有困难的成年子女,父母应根据需要负担其生活费或适当给予物质帮助。同样《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夫妻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3.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子女关系适用于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
(三)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
1.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抚养或赡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由此可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有条件的。同样,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2.兄弟姐妹之间的抚养义务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五、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发生的变化,而且还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亲属关系等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妥善正确的处理离婚问题,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离婚有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需依行政程序办理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和夫妻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的,经过我国有关行政部门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必须为合法夫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达成一致的协议;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的程序:当事人申请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协议达成共识,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调解或判决方式结案的离婚制度。
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本着夫妻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调解必须经双方自愿,依法进行;调解无效,依法进行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判决离婚,亦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夫妻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这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律条件。如果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又无和好的可能,则应准予离婚。《婚姻法》列举了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几种情况:①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②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若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3.有关离婚的特别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不在此限。这体现了对现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婚姻家庭的保护,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
(二)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可一次性给付,一般是至子女18周岁为止。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三)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按如下原则处理:①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③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有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④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⑤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