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农户哪些权利?
(一)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土地承包期规定了一个较长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赋予了农户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具有物权的性质,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和流转外,任何人不能侵犯。
(三)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