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信访人不服有关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信访人如果不服有关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可以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不服复查意见,还可以向复查机关请求复核;不服复核意见,仍然坚持信访的,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意见答复之日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第三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