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6.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什么是赌博行为?应如何处罚?
赌博行为是指二人以上以营利为目的,以一定钱财为赌注,互赌输赢非法获取钱财,赌资数额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赌博行为的构成包括四方面:
(一)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良好风尚。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参与赌资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参与赌博行为。第二,必须是“赌资较大”。第三,还必须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即赌资数额尚未达到构成赌博罪所要求的数额,或者非以赌博为业的,或者赌博手段、情节和造成的危害结果不严重等。
(三)主体为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赌博行为是必要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
(四)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即行为人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赌博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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